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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蘇嫊娟鄧德倩魏式瑜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請人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高抗字第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是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參照)。而所謂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及其他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規定而徵收之必要費用而言。該其他必要費用之項目包括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證人、通譯之日旅費、鑑定人之日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及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提出得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所謂釋明則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之心證,可以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程度。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可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連續於104年及105年中風,108年退休在家休養,109年至111年全球籠罩新冠疫情,聲請人身有中風後遺症,常在睡眠中抽筋痛醒,多年持續服用慢性處方箋藥,皆自煮三餐,甚至減為兩餐順便當復建。數十年工作經驗培養以C/P值精算成本,各種常識能動手DIY維修生活所需及更換零件減少支出(機車機油、汽車五油、內裝、車身打蠟)。本欲向岳父學習照相技術退休可彈性工作,遇世紀疫情百業蕭條甚多有相館倒閉,無人出遊相館生意一落千丈。數年後科技進步此工作已成為夕陽慘業自顧不暇,無工作收入至今靠身心障礙每月補助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配偶給予零用金、資源回收、親友紅包幫助、自煮烹飪、減餐生活、無娛樂、市集收攤前買菜(利用密封袋保存)及標魚(分袋冷凍)節約生活,擦澡代替洗澡,控制水、電、瓦斯每雙月總帳單費用在1,000元左右等語,並提出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存摺影本、109與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4年水、電、瓦斯費通知單與繳納收據等,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高抗字第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固提出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惟僅係證明其曾罹患腦中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僅能證明其為輕度身心障礙人士,109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顯示其於上開年度名下是否有登記之財產及所得情形,存摺影本及各項公用事業繳費單雖顯示其於112年、113年有領取社福機關補助,且須負擔水電等支出等情,然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自難憑此即認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謂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無資力要件相當。又聲請人於聲請意旨中,已自陳透過資源回收、配偶給予零用金及親友接濟維生,足見聲請人除社福機關補助外,尚非全無收入來源。此參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提起抗告時,業已繳納抗告費,有繳納收據附卷可稽(114高抗7卷首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聯),可證聲請人本件有關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難認已釋明,核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是以,本院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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