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得君黃翊哲楊蕙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抗再字第19號

聲請人
詹大為
相對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紀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114年度交抗再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緣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4年11月30日北市裁申字第22-AG094536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年度交字第419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並於105年7月29日確定。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先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交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猶有不服,就本院106年度交抗字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仍經本院106年度交抗再字第6號裁定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嗣陸續以不服前一次之本院駁回裁定,多次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仍未甘服,復以最近一次即本院114年度交抗再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3項後段之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經核,臺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419號於105年6月22日判決,並於105年7月29日確定,有該院確定證明書可按(臺北地院105年度交再字第5號卷第95頁),聲請人於114年8月15日(本院收文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距臺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419號確定判決確定時,顯已逾5年,且本件非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事由聲請再審,則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抗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