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礦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立杰王碧芳胡方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
宏光鑛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經濟部礦務局間因礦業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十七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五三五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訟,依該條項之規定,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於行政機關在其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函通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行政指導,乃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以之作為提起撤銷訴訟之標的。如逕對之提起,應認其不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關於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所領台濟採字第五三○九號即礦業字第二八九四號大理石礦區(弘杰石礦)係以租約字號「東知四號」「東知九號」契約承租行政院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之臺東事業區第四十四林班地內之礦業用地,目前仍為不定期繼續租賃關係,自不須再辦理「續約」始能取得土地使用權,惟被告以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礦局東保字第○九一○○二一二一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原告認係原處分)函告原告,略以:「貴公司所領台濟採字第五三○九號大理石礦業權(弘杰石礦),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利前,礦場仍嚴禁有開採作業情事,倘有故違,將依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四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核處」,否認原告已取得不定期租賃權之事實,顯然違法,使原告遭受不能採礦之積極利益、消極利益之損害,包括已支出之水土保持、年度計畫書及礦業技師簽證費、礦場安全實測費、礦業稅、不能採礦之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七十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爰請求先位聲明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一千四百七十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及自本裁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經查,系爭函文僅係告知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利前,礦場仍嚴禁有開採作業情事,並敘明違反之法律效果,依前所述,核其性質,僅係闡釋相關法律規定及效果,並促請原告遵守,尚未依礦業法之相關規定對原告為不利之處分,對原告之權利尚不發生具體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揆之首揭說明,原告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顯非合法,應予駁回。關於原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該損害賠償之給付訴訟,係以上述撤銷訴訟為據,惟撤銷之訴既經認不合法予以駁回,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無從合併提起,應併予駁回。

三、關於原告備位聲明部分,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請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違法。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一千四百七十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及自本裁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按訴訟種類應選擇正確,此為訴訟的實體裁判要件,不得以預備訴訟方式作為訴訟種類之選擇。本件原告未選擇正確訴訟種類,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備位訴訟確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違法,即與訴訟種類應為正確之選擇合法要件不合。況且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係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之裁判方式之一種,並非訴訟種類,非原告所得為訴之聲明。復系爭函文非行政處分,已如前述,不得提起撤銷之訴,行政法院亦無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判之餘地。同理,關於原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無從合併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