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考選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七行及第七頁第二行(即事實攔原告主張理由6(三)及7部分),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