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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3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樹埔曹瑞卿許瑞助

原告
甲○○
被告
考選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七行及第七頁第二行(即事實攔原告主張理由6(三)及7部分),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3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