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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3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陳心弘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北醫學大學
代表人
乙○○代理校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考試錄取事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如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3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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