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8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之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其狀述理由,並未提及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復未提出保證書代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