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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以勞工保險局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詎聲請人提出於本院者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52號及第61號「聲請駁回」之裁定,該等裁定尚非適法之執行名義,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 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事項包括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50億元。其中所謂回復原狀部分,尚未明確,應予敘明。至請求損害賠償50億元部分,應徵收執行費4 千萬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一併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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