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以勞工保險局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詎聲請人提出於本院者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52號及第61號「聲請駁回」之裁定,該等裁定尚非適法之執行名義,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 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事項包括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50億元。其中所謂回復原狀部分,尚未明確,應予敘明。至請求損害賠償50億元部分,應徵收執行費4 千萬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一併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