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志隆
- 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代理人
- 洪國勛律師
- 代理人
- 李宗霖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林洲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怠金並再限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履行義務,逾期將連續處怠金」之原處分,依訴願法第92條第2、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三、核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情形,自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亦應由本案訴訟應繫屬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