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學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學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學鈺前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受理並於同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同法第158 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及公印文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均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爰當庭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自100 年8 月5 日起予以執行。嗣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事由仍屬存在,爰於100 年10月21日裁定被告自100 年11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是被告前揭延長羈押期間應於101 年1 月4 日屆滿。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100 年8 月29日、同年9 月19日、10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11月14日、12月1 日、22日審理期日,均坦承參與本件起訴書事實欄一(二)至(四)、(六)、(七)所指其所參與之5 次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不諱(另供稱其亦參與起訴書事實欄一(一)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詳下述),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兆祥、羅郭秋蘭、劉天發、楊寶蓮、雷沈鳳等於本件偵查中之證述,及共同被告呂妤葵、黃嘉文、王偉任、陳志遠等分別於本件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所供相符,復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傳票、公證請求書、本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郵政存款儲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等在卷可佐,已足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另依被告所參與前揭數次犯行所示,其於不到2 個月內即犯案達5 次之多,又係在本件起訴書所指犯罪集團內部負責於台灣地區招募及指揮出面取款之車手等共犯,以配合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隨機撥打電話,假冒檢察官等名義向被害人詐騙款項等參與情節;再參被告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其原持有供本件詐騙使用之手機(廠牌:「Anycall 」),尚於100 年9 月21日、同年9 月23日各有一通來電號碼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未接電話(見本院卷第161 至182 頁所附100 年9 月23日勘驗筆錄及附件所示);被告於本件100 年9 月29日訊問期日並供稱前揭「Anycall 」廠牌手機內之「SIM 卡」係本件詐騙集團成員囑由他人交其持用,供本案詐騙犯行使用,其亦確以該支手機作為本案詐騙犯行之工具,前揭來電應係詐騙集團成員撥打之電話,另其於本件詐騙行為中,確曾居中聯繫詐騙集團相關成員,亦即由其居中聯繫該集團大陸方面成員與臺灣方面之車手或其他成員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543號卷第32至34頁)。嗣經本院審理結果,雖僅就本件起訴書事實欄所載被告所犯前揭一(二)至(四)、(六)、(七)等5 次犯行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另就起訴書事實欄一(一)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依被告所犯前揭5 罪,及於本院裁定羈押期間,本件詐騙集團成員仍續撥打前揭供本件詐騙使用之手機,企圖與被告取得聯絡等前揭各情判斷,足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之方式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前開羈押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1 年1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