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殷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仁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仁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仁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正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30號、本院99年度易字第3489號、99年度易字第3558號、100年訴字第85號、100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亦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按。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7之罪所宣告之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7所示之罪雖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