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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陸孝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孝順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犯如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孝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且得併合處罰之數罪,以該數罪具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96年度臺非字第75號、88年度臺上字第7381號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第202號解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已在附表編號1至6確定日期後,揆諸前開說明,無法併予定刑,故再就附表編號7至9定刑,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7日    │99年8月8日      │
│        │                │                │                │
├────┼────────┼────────┼────────┤
│偵查案號│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毒│
│        │偵字第3891號    │偵字第3891號    │偵字第4028號    │
│        │                │                │                │
├─┬──┼────────┼────────┼────────┤
│最│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89│99年度訴字第1989│99年度訴字第1936│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100年3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89│99年度訴字第1989│99年度訴字第1936│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0年3月10日    │100年3月10日    │100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0月31日上午│99年10月31日上午│99年6月4日上午12│
│        │12時採尿前回溯26│12時採尿前回溯96│時採尿前回溯96小│
│        │小時之某時許    │小時之某時許    │時之某時許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年度毒偵│
│案號    │毒偵字第810號   │偵字第810號     │字第2401號      │
│        │                │                │                │
├─┬──┼────────┼────────┼────────┤
│最│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5│100年度訴字第455│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號              │1169號          │
│審├──┼────────┼────────┼────────┤
│  │判決│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5│100年度訴字第455│100年度上訴字第 │
│決│    │號              │號              │1169號          │
│  ├──┼────────┼────────┼────────┤
│  │確定│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30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4月20日中午│100年4月20日中午│100年6月27日下午│
│        │12時許          │12時許          │某時            │
├────┼────────┼────────┼────────┤
│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
│        │毒偵字第1318號  │毒偵字第1318號  │毒偵字第2431號  │
│        │                │                │                │
├─┬──┼────────┼────────┼────────┤
│最│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3│100年度訴字第653│100年度訴字第   │
│實│    │號              │號              │1054號          │
│審├──┼────────┼────────┼────────┤
│  │判決│100年8月26日    │100年8月26日    │100年10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3│100年度訴字第653│100年度訴字第   │
│決│    │號              │號              │1054號          │
│  ├──┼────────┼────────┼────────┤
│  │確定│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11月14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