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志龍
- 被告
- 楊雅雯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27963 號、100 年度偵字第384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吳志龍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之二、編號二十一至三十七、編號三十九至
四十六、編號四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楊雅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之二、編號二十一至三十七、編號三十九至四十
六、編號四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99年2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楊雅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經板橋地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甲、乙罪);同院96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丙、丁罪);同院96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戊、己罪)確定。嗣上開諸罪分別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2號裁定減刑,並就甲、乙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其餘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7年6 月23日執行完畢。
二、吳志龍、楊雅雯均明知甲基麻黃、(假)麻黃(下稱假麻黃)皆屬毒品先驅原料,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四級毒品,禁止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1 日起,在新北市淡水區水碓28-1號6 樓之租住處內,先由吳志龍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8 、10至19-2、21至34、49所示之器材、設備、化學物質,以及如附表35所示含有甲基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其他數量不詳、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因已用罄而未據扣案),再以上開器材、設備、化學物質以及友人邱耀德所有寄放於上開租住處之如附表編號9 加熱器,將前開所購入含有甲基麻黃、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加入水或酒精溶解,再經過濾、風乾等程序,純化出甲基麻黃、假麻黃,楊雅雯則負責清洗器具、風乾半成品,並隨時提供吳志龍必要之協助,以此方式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並製成如附表編號36、37、39至46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結晶、液體、固液態混合物等成品與半成品。嗣經調查人員於99年12月10日22時許,在上開處所,當場查獲吳志龍、楊雅雯,並扣得上開工具、設備及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結晶與水溶液,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為警查扣之各該毒品、器具等物,由
期受囑託鑑定刑事案件之毒品等證物,以協助偵辦刑案,所為之鑑定自具有相當之專業及可信度,且該等機關之鑑定人員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將鑑定經過及其結果詳細載明於各該鑑定書上,並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除法律別有規定」之例外(修法意旨明確指出包含同法第206 條),本案下開所引用之鑑定書自有證據能力。
二、扣案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毒品、器具等物,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的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對此等物證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二第67頁),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99年度偵字第27963 號卷第39、63、134 至141 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認該等扣案物,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吳志龍、楊雅雯均坦承確有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行為,惟被告吳志龍辯稱:伊並未成功製造麻黃素,應屬未遂云云,本院公設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本案為製造第四級毒品,感冒藥本身即含有第四級毒品的成分,此種情況下不能因為僅有被告製造之產物含有第四級毒品之成分,就認為是製造既遂,必須是到可以使用之程度才算,所以本件應該僅屬製造未遂云云。經查:
㈠被告二人利用1 至19-2、21至34、49所示之器材、設備、化學物質,將市面販售含有甲基麻黃、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丸,加入水或酒精溶解,並經過濾、乾燥之程序,著手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等情,除有被告二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證物在卷可參,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暨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00 年2 月8 日調科壹字第10000048130 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佐(詳99年度偵字第27963 號卷第65至72頁、第104 至141 頁),足見被告二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二人著手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犯行,已堪認定無訛。
㈡感冒藥錠中所含之假麻黃或甲基麻黃,係與其他原料藥、製劑配製而成,用以治療、減輕人類疾病,被告二人將原以感冒藥錠形態合法存在而無從供他用之甲基麻黃、假麻黃,以加入水或酒精,予以過濾、乾燥之方法,去除其他藥用物質,將甲基麻黃、假麻黃成分自感冒藥中分離而以非藥用之形態存在,而可供其他不法目的所用,其所為當屬製造毒品行為無疑。又製造既遂或未遂之判斷標準,端看甲基麻黃、假麻黃等物質,是否已經由過濾、乾燥等手續而自感冒藥中分離,而以不同於感冒藥品之形態存在,與製造之產物能否供人施用、數量之多寡無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857號判決、100 年度臺上字第3457號號判決均同此見解)。扣案如附表編號36、37、39至46之結晶、液體、固液態混合物,經鑑驗均含有甲基麻黃鹼或假麻黃鹼之成分如附表所示,此節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2 月8 日鑑定書附卷可考(詳99年度偵字第27963 號卷第105 頁),其中附表編號44所示之黃色膠狀物所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純度高達69.67 %;附表編號45之橘色膠狀物所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純度亦有38.20 %,所含假麻黃純度則為21.37 %,其所含第四級毒品之純度不可謂不高,被告吳志龍復於審理中自承:編號36、37是伊做出來的,編號39是過濾好,加熱加到睡著,整個黏在電鍋,就弄起來放到容器裡加水再溶解,想要再過濾一次,編號40也是過濾過,已經到乾燥後的階段,準備再加水進行第二次過濾,編號41至43都已經過濾過一次也乾燥過了,還在等第二次乾燥之後看純度,編號44、45用了不同顏色的感冒藥丸,有過濾過,也乾燥過了,編號46是把藥丸倒進去加水,是第一階段的東西等語綦詳(詳本院卷二第86頁反面至88頁),是就上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以及被告吳志龍之陳述觀之,除附表編號46之固液態混合物之外,被告二人業已經由溶解、過濾、乾燥等程序,將甲基麻黃與假麻黃鹼之成分自感冒藥中分離,使甲基麻黃與假麻黃鹼以不同於感冒藥之型態存在,已甚明確。從而,上開如附表編號36、37、39至45所示之扣押物既係被告二人經由溶解、過濾、風乾等手續所產出,且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甲基麻黃之成分,被告二人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與假麻黃之行為已達既遂無疑。被告吳志龍及公設辯護人均辯稱本件應屬製造未遂云云,尚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既遂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麻黃、假麻黃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 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其等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二人於99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10日為警查獲為止,在上開場所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之行為,均係為達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志龍、楊雅雯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紀錄,有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二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二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件製造毒品犯行一節,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筆錄附卷可參,被告吳志龍雖就本件是否製造既遂有所爭執,然此本屬法院依法職權判斷之範疇,尚不影響被告吳志龍自白之認定。是其等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㈥爰審酌被告二人竟為圖私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為本案犯行,而扣案之甲基麻黃、假麻黃液態成品及半成品已達一定規模,本應予以重懲,惟念被告二人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製毒品尚未流入市面,而被告吳志龍負責購入本件製造毒品之設備、器材、原料,為本件製造毒品犯行之主要角色,被告楊雅雯僅屬輔助性質之參與,並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11 號刑事判決意旨)。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3-1 、5-1 、5-2 、6-1 、6-3 、6-4 、8 、9 、10、14-2、15-1、16-1、16-2、18-2、19-1、22、23-1、25、26、31、32、33、36、37、39至46、49所示之含有甲基麻黃及(或)假麻黃液體、固液態混合物、結晶及已無從析離之容器、用具,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及(或)假麻黃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2 、3 、4 、5 、6 、6-2 、7 、11至14-1、14-3、15、15-2、16、17至18-1、19-2、21、23、23-2、24、27至30、
34、35之物,均為被告吳志龍所有,且係供製造第四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附表編號20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編號47所示之手機4 支與編號48所示之行動電話易付卡4 片,與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宣告沒收部分,基於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於被告吳志龍、楊雅雯之主文項下均諭知之,附此敘明。
㈧附表編號38之結晶,經鑑驗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佐,惟被告吳志龍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編號38的安非他命是朋友給的,不是伊製作的等語;被告楊雅雯亦供承:編號38的安非他命是被告吳志龍的朋友阿泰做好,說要給伊試試看,大概是被抓前的一個禮拜拿到的等語(詳本院卷二第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編號38所示之結晶,與本件被告二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鑑定書編號│ 檢驗結果 │ ├──┼─────────┼──┼──┼─────┼──────────┤ │1 │大燒杯 │ 1 │ 支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2 │大燒杯 │ 1 │ 支 │ │ │ ├──┼─────────┼──┼──┼─────┼──────────┤ │3 │塑膠量杯 │ 5 │ 個 │ │ │ ├──┼─────────┼──┼──┼─────┼──────────┤ │3-1 │塑膠量杯 │ 1 │ 個 │03-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 │ │ │ │。 │ ├──┼─────────┼──┼──┼─────┼──────────┤ │4 │塑膠容器 │ 8 │ 個 │ │ │ ├──┼─────────┼──┼──┼─────┼──────────┤ │5 │過濾紙布 │ 4 │ 張 │ │ │ ├──┼─────────┼──┼──┼─────┼──────────┤ │5-1 │過濾紙布 │ 1 │ 張 │05-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5-2 │過濾紙布 │ 1 │ 張 │05-2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6 │塑膠盤 │ 8 │ 個 │ │ │ ├──┼─────────┼──┼──┼─────┼──────────┤ │6-1 │塑膠盤 │ 1 │ 個 │06-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6-2 │塑膠盤 │ 1 │ 個 │06-2 │ │ ├──┼─────────┼──┼──┼─────┼──────────┤ │6-3 │塑膠盤 │ 1 │ 個 │06-3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6-4 │塑膠盤 │ 1 │ 個 │06-4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7 │過濾器 │ 2 │ 組 │ │ │ ├──┼─────────┼──┼──┼─────┼──────────┤ │8 │蒸餾器 │ 1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9 │加熱器 │ 1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10 │真空馬達 │ 1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11 │小型加熱器 │ 1 │ 個 │ │ │ ├──┼─────────┼──┼──┼─────┼──────────┤ │12 │濾紙 │ 3 │ 盒 │ │ │ ├──┼─────────┼──┼──┼─────┼──────────┤ │13 │過濾袋 │ 1 │ 盒 │ │ │ ├──┼─────────┼──┼──┼─────┼──────────┤ │14-1│濾網 │ 1 │ 支 │14-1 │ │ ├──┼─────────┼──┼──┼─────┼──────────┤ │14-2│濾網 │ 1 │ 支 │14-2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14-3│濾網 │ 1 │ 支 │14-3 │ │ ├──┼─────────┼──┼──┼─────┼──────────┤ │15 │刮刀 │ 1 │ 支 │ │ │ ├──┼─────────┼──┼──┼─────┼──────────┤ │15-1│刮刀 │ 1 │ 支 │15-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15-2│刮刀 │ 1 │ 支 │15-2 │ │ ├──┼─────────┼──┼──┼─────┼──────────┤ │16 │刮杓 │ 2 │ 支 │ │ │ ├──┼─────────┼──┼──┼─────┼──────────┤ │16-1│刮杓 │ 1 │ 支 │16-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16-2│刮杓 │ 1 │ 支 │16-2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17 │攪拌棒 │ 7 │ 支 │ │ │ ├──┼─────────┼──┼──┼─────┼──────────┤ │18 │溫度計 │ 1 │ 支 │ │ │ ├──┼─────────┼──┼──┼─────┼──────────┤ │18-1│溫度計 │ 1 │ 支 │18-1 │ │ ├──┼─────────┼──┼──┼─────┼──────────┤ │18-2│溫度計 │ 1 │ 支 │18-2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19-1│酸測試器 │ 1 │ 支 │19-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19-2│酸測試器 │ 1 │ 支 │19-2 │ │ ├──┼─────────┼──┼──┼─────┼──────────┤ │20 │房屋租賃契約 │ 1 │ 本 │ │ │ ├──┼─────────┼──┼──┼─────┼──────────┤ │21 │塑膠漏斗 │ 2 │ 支 │ │ │ ├──┼─────────┼──┼──┼─────┼──────────┤ │22 │塑膠滴管及量杯 │ 1 │ 組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23 │燒杯 │ 3 │ 個 │ │ │ ├──┼─────────┼──┼──┼─────┼──────────┤ │23-1│燒杯 │ 1 │ 個 │23-1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23-2│燒杯 │ 1 │ 個 │23-2 │ │ ├──┼─────────┼──┼──┼─────┼──────────┤ │24 │酒精燈座 │ 1 │ 個 │ │ │ ├──┼─────────┼──┼──┼─────┼──────────┤ │25 │使用過容器 │ 2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殘留│ ├──┼─────────┼──┼──┼─────┼──────────┤ │26 │磅秤 │ 1 │ 個 │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成分、第四級毒品│ │ │ │ │ │ │甲基麻黃成分殘留 │ ├──┼─────────┼──┼──┼─────┼──────────┤ │27 │小型錐形瓶 │ 1 │ 個 │ │ │ ├──┼─────────┼──┼──┼─────┼──────────┤ │28 │標準液 │ 1 │ 個 │ │ │ ├──┼─────────┼──┼──┼─────┼──────────┤ │29 │氫氧化鈉 │ 1 │ 個 │ │ │ ├──┼─────────┼──┼──┼─────┼──────────┤ │30 │酸試紙 │ 1 │ 個 │ │ │ ├──┼─────────┼──┼──┼─────┼──────────┤ │31 │酒精 │ 1 │ 桶 │ │含微量第四級毒品甲基│ │ │ │ │ │ │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 │ │17040 公克,純度以 │ │ │ │ │ │ │0.5 %計,純質淨重約│ │ │ │ │ │ │85.2公克。 │ ├──┼─────────┼──┼──┼─────┼──────────┤ │32 │電風扇(電暖器) │ 1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 │33 │酒精 │ 1 │ 桶 │ │含微量第四級毒品甲基│ │ │ │ │ │ │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 │ │2301公克,純度以0.5 │ │ │ │ │ │ │%計,純質淨重約11.5│ │ │ │ │ │ │公克。 │ ├──┼─────────┼──┼──┼─────┼──────────┤ │34 │烘乾機 │ 1 │ 個 │ │ │ ├──┼─────────┼──┼──┼─────┼──────────┤ │35 │藥品 │ 1 │ 箱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淨重約15931 │ │ │ │ │ │ │公克,純度13.74 %,│ │ │ │ │ │ │純質淨重約2188.9公克│ │ │ │ │ │ │。 │ ├──┼─────────┼──┼──┼─────┼──────────┤ │36 │白色結晶 │ 1 │ 包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淨重約406 公│ │ │ │ │ │ │克,純度0.86%,純質│ │ │ │ │ │ │淨重約3.5公克。 │ ├──┼─────────┼──┼──┼─────┼──────────┤ │37 │白色膏狀物 │ 1 │ 包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200 公克,甲基麻│ │ │ │ │ │ │黃純度以0.5 %計,│ │ │ │ │ │ │純質淨重約1.0 公克,│ │ │ │ │ │ │假麻黃純度以0.5 %│ │ │ │ │ │ │計,純質淨重約1.0 公│ │ │ │ │ │ │克。 │ ├──┼─────────┼──┼──┼─────┼──────────┤ │38 │褐色結晶 │ 1 │ 包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成分,淨重約11公│ │ │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 │ │62.68 %,純質淨重約│ │ │ │ │ │ │6.69公克,N,N-二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純度以0.5 計│ │ │ │ │ │ │,純質淨重約0.1 公克│ │ │ │ │ │ │。 │ ├──┼─────────┼──┼──┼─────┼──────────┤ │39 │黑色固、液態混和物│ 1 │ 盒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1402公克,甲基麻│ │ │ │ │ │ │黃純度1.38%,純質│ │ │ │ │ │ │淨重約19.3公克,假麻│ │ │ │ │ │ │黃純度以0.5 %計,│ │ │ │ │ │ │純質淨重約0.1公克。 │ ├──┼─────────┼──┼──┼─────┼──────────┤ │40 │橘色固、液態混和物│ 1 │ 罐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1389公克,甲基麻│ │ │ │ │ │ │黃純度0.63%,純質│ │ │ │ │ │ │淨重約8.8 公克,假麻│ │ │ │ │ │ │黃純度2.79%,純質│ │ │ │ │ │ │淨重約38.8公克。 │ ├──┼─────────┼──┼──┼─────┼──────────┤ │41 │黃色固、液態混和物│ 1 │ 瓶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204 公克,甲基麻│ │ │ │ │ │ │黃純度0.88%,純質│ │ │ │ │ │ │淨重約1.8 公克,假麻│ │ │ │ │ │ │黃純度1.19%,純質│ │ │ │ │ │ │淨重約2.4公克。 │ ├──┼─────────┼──┼──┼─────┼──────────┤ │42 │固、液態混和物 │ 1 │ 瓶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淨重約252 公│ │ │ │ │ │ │克,純度7.24%,純質│ │ │ │ │ │ │淨重約18.2公克。 │ ├──┼─────────┼──┼──┼─────┼──────────┤ │43 │透明液體 │ 1 │ 瓶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甲基│ │ │ │ │ │ │麻黃成分,淨重約 │ │ │ │ │ │ │176 公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純度以0.5 %計,純│ │ │ │ │ │ │質淨重約0.9 公克,甲│ │ │ │ │ │ │基麻黃純度以0.5 %│ │ │ │ │ │ │計,純質淨重約0.9 公│ │ │ │ │ │ │克。 │ ├──┼─────────┼──┼──┼─────┼──────────┤ │44 │黃色膠狀物 │ 1 │ 罐 │ │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 │成分,淨重約126 公克│ │ │ │ │ │ │,純度69.67 %,純質│ │ │ │ │ │ │淨重約87.8公克。 │ ├──┼─────────┼──┼──┼─────┼──────────┤ │45 │橘色膠狀物 │ 1 │ 盒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99.00 公克,甲基│ │ │ │ │ │ │麻黃純度38.20 %,│ │ │ │ │ │ │純質淨重約37.8公克,│ │ │ │ │ │ │假麻黃純度21.37 %│ │ │ │ │ │ │,純質淨重約21.2公克│ │ │ │ │ │ │。 │ ├──┼─────────┼──┼──┼─────┼──────────┤ │46 │白色固液態混合物 │ 1 │ 桶 │ │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假麻黃成分,淨│ │ │ │ │ │ │重約8906公克,甲基麻│ │ │ │ │ │ │黃純度7.63%,純質│ │ │ │ │ │ │淨重約679.5 公克,假│ │ │ │ │ │ │麻黃純度以0.5 %計│ │ │ │ │ │ │,純質淨重約44.5公克│ │ │ │ │ │ │。 │ ├──┼─────────┼──┼──┼─────┼──────────┤ │47 │行動電話(含電池)│ 4 │ 支 │ │ │ ├──┼─────────┼──┼──┼─────┼──────────┤ │48 │行動電話易付卡 │ 4 │ 片 │ │ │ ├──┼─────────┼──┼──┼─────┼──────────┤ │49 │陶瓷漏斗 │ 1 │ 個 │ │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 │ │ │ │ │成分殘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