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8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美奈 女
- 選任辯護人
- 李漢鑫律師
陳建偉律師
林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二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晉良告訴被告洪美奈妨害名譽案件,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代理人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2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頁至第19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