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少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字第94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鄭少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少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規定,於數罪分別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者,原得易科罰金部分即不得易科罰金,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及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2年10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少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4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 │1項施用第一 │2項施用第二 │ │ ││ │級毒品罪 │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下同)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6日 │98年10月28日│98年6月6日 ││(民國) │ │ │晚間至同年月│ ││ │ │ │29日8時間之 │ ││ │ │ │某時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 ││及案│ │ │ │改制前為臺灣│ ││號 │ │ │ │板橋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 │ ││ ├──┼──────┼──────┼──────┼──────┤│ │案號│99年度毒偵字│99年度毒偵字│99年度偵緝字│99年度偵字第││ │ │第614號 │第614號 │第973號 │11638號 │├──┼──┼──────┼──────┼──────┼──────┤│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改制前│法院 ││審 │ │ │ │為臺灣板橋地│ ││ │ │ │ │方法院) │ ││ ├──┼──────┼──────┼──────┼──────┤│ │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第507號 │第507號 │5264號 │2590號 ││ ├──┼──────┼──────┼──────┼──────┤│ │判決│99年8月5日 │99年8月5日 │99年7月28日 │99年10月28日││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判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第507號 │第507號 │5264號 │2590號 ││ ├──┼──────┼──────┼──────┼──────┤│ │確定│99年9月4日 │99年9月4日 │99年9月27日 │99年11月26日││ │日期│ │ │ │ │└──┴──┴──────┴──────┴──────┴──────┘┌─────┬──────┬──────┬──────┬──────┐│ 編號 │ 5 │ 6 │ 7 │ 8 │├─────┼──────┼──────┼──────┼──────┤│ 罪名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 │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98年8月9日 │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25日│98年11月4日 ││(民國)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 │ │11638號 │11638號 │11638號 │11638號 │├──┼──┼──────┼──────┼──────┼──────┤│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審 ├──┼──────┼──────┼──────┼──────┤│ │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2590號 │2590號 │2590號 │2590號 ││ ├──┼──────┼──────┼──────┼──────┤│ │判決│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判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2590號 │2590號 │2590號 │2590號 ││ ├──┼──────┼──────┼──────┼──────┤│ │確定│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6日││ │日期│ │ │ │ │└──┴──┴──────┴──────┴──────┴──────┘┌─────┬──────┬──────┬──────┐│ 編號 │ 9 │ 10 │ 11 │├─────┼──────┼──────┼──────┤│ 罪名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 │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第1項竊盜罪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 │,以1,000元 │,以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犯罪日期│98年11月21日│98年12月14日│99年2月3日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 │ │17566號 │17566號 │17566號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 ││審 ├──┼──────┼──────┼──────┤│ │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3038號 │3038號 │3038號 ││ ├──┼──────┼──────┼──────┤│ │判決│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5日││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判決│ │法院 │法院 │法院 ││ ├──┼──────┼──────┼──────┤│ │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3038號 │3038號 │3038號 ││ ├──┼──────┼──────┼──────┤│ │確定│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