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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柏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受刑人吳柏翰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是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本件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依刑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50條規定。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798號、102年度簡字第251號、102 年度簡上字第38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35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院乃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刑度,並考量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柏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100 年 6 月 23 日 │101 年 2 月 19 日 │101 年 10 月 18 日││ 日 期 │下午1時許 │晚間9時至10時許 │下午2時許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偵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機 關 │字第2798號 │緝字第528號等 │緝字第398號、102年││年 度 案 號 │ │ │度偵字第1237號、第││ │ │ │3244號、第4268號、││ │ │ │第4580 號、第5221 ││ │ │ │號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308│102年度簡上字第38 │102年度訴字第127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4月30日 │102年5月28日 │102年6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308│102年度簡上字第38 │102年度訴字第127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102年6月3日 │102年5月28日 │102年7月2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2238號(編號 │字第2333號(編號 │字第2896號(編號 ││ │1-16經本院102年度 │1-16經本院102年度 │1-16經本院102年度 ││ │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101年11月12日下午3│101年11月12日 │101年11月17日凌晨3││ 日 期 │時許 │ │時許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機 關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 │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 │5221號 │5221號 │5221號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 │ │ │ ││事實審├──┼─────────┼─────────┼─────────┤│ │判決│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 │ │ │ ││判 決├──┼─────────┼─────────┼─────────┤│ │判決│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6號(編號1-16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 ││ │222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印文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101年11月17日 │101年12月8日下午某│102年1月1日上午7時││ 日 期 │ │時 │50分許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機 關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 │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 │5221號 │5221號 │5221號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 │102年度訴字第127 │102年度訴字第127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 │ │ │ ││判 決├──┼─────────┼─────────┼─────────┤│ │判決│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6號(編號1-16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 ││ │222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102年1月15日下午5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31日下午3 ││ 日 期 │時許 │ │時40分許、4時10分 ││ │ │ │許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機 關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 │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 │5221號 │5221號 │5221號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 │ │ │ ││事實審├──┼─────────┼─────────┼─────────┤│ │判決│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 │102年度訴字第127 │102年度訴字第127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6號(編號1-16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 ││ │222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102年3月7日下午4時│102年3月8日 │102年2月4日晚間6時││ 日 期 │40分許 │ │許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士林地檢102年度偵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 ││機 關 │緝字第398號、102 │緝字第398號、102 │字第9123號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237號、│年度偵字第1237號、│ ││ │第3244號、第4268號│第3244號、第4268號│ ││ │、第4580 號、第 │、第4580 號、第 │ ││ │5221號 │5221號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審簡字第935││ │ │ │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6月20日 │102年6月20日 │102年7月24日 ││ │日期│ │ │ │├───┼──┼─────────┼─────────┼─────────┤│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訴字第127號│102年度審簡字第935││ │ │ │ │號 ││判 決├──┼─────────┼─────────┼─────────┤│ │判決│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4日 │102年8月20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6號(編號1-16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 │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應執行 │字第5346號(編號 ││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1-16經本院102年度 ││ │ │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 │ │年10月) │└──────┴───────────────────┴─────────┘┌──────┬─────────┬─────────┐│ 編 號 │ 16 │ 17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102年2月25日晚間6 │102年3月15日凌晨3 ││ 日 期 │時許 │時許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2 年度偵│臺北地檢 102 年度 ││機 關 │字第9123號 │偵字第13316號 ││年 度 案 號 │ │ │├───┬──┼─────────┼─────────┤│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935│102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1116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7月24日 │102年8月14日 ││ │日期│ │ │├───┼──┼─────────┼─────────┤│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935│102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1116號 ││判 決├──┼─────────┼─────────┤│ │判決│102年8月2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 │ ││ │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臺北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5346號(編號 │字第5764號 ││ │1-16經本院102年度 │ ││ │聲字第2226號裁判定│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 ││ │年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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