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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榮斌

      陳德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象棋棋盤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榮斌、陳德民因在公共場所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08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象棋棋盤1個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本院按:

(一)、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二)、刑法第40條第1 項立法意旨謂「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其中「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自指增訂之同條第2項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情形,而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有所區別。此觀諸修正前條文「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得單獨宣告沒收部分僅有「違禁物」,卻無「專科沒收之物」情形,益明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將「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並列,解釋上自均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拘束,均可單獨宣告沒收。實難認修法結果要使微罪或緩起訴案件扣得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08號卷,下稱偵卷,第4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5號卷第5頁、第7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棋盤1個,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係絕對義務沒收之標的,是核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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