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柏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柏堯於民國102年5月3日凌晨約4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以代號「Z0000000000 」、暱稱「鈞耀」之名義,在告訴人沈建全所經營之「巨星筆電王國賣場」網路商店,以直接購買之方式,下標購買多項電腦商品。被告明知其未至告訴人所經營之實體店面,亦未看過所下標購買之商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下午約2 時25分,在其上開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上開代號、暱稱,給予賣家告訴人「極差」之評價,並刊登「去你們店裡看過機後,發現我買的這幾台盡是些瑕疵品,根本不值上萬塊的價值,你們只會用誇張的廣告手法,來掩飾商品的瑕疵,根本是變相詐欺,有店面還不開發票,根本是逃漏稅,現在氣不過就回頭給我這評價,這就是你們的待客之道??」等不實事項,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沈建全告訴被告王柏堯加重誹謗案件,依刑法第314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以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