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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石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秀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6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 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及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備註欄」所示之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查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參,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12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千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9 月15日  │  99年9 月15日  │ 99年10月2 日   │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   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001號、第5226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
  │    ├───┼──────────────────────────┤
  │最後│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事實│      │                                                    │
  │審  ├───┼──────────────────────────┤
  │    │判  決│                   100 年5 月13日                   │
  │    │日  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確定│      │                                                    │
  │判決├───┼──────────────────────────┤
  │    │判決確│                   100 年5 月13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0 號裁│
  │            │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            │                │                │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            │                │                │上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2 日   │ 100 年1 月31日 │ 100 年1 月31日 │
  │            │                │   下午1時      │     晚間6時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毒│     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001號    │     字第734 、17998號            │
  │            │                │  (原記載100年度毒偵字第734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最後│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  │     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
  │事實│      │2743號          │                                  │
  │審  ├───┼────────┼─────────────────┤
  │    │判  決│ 100 年5 月13日 │          102 年5 月22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原誤載桃園地院)       │
  │    ├───┼────────┼─────────────────┤
  │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  │     102 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       │
  │確定│      │2743號          │ (原誤載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
  │判決├───┼────────┼─────────────────┤
  │    │判決確│ 100 年5 月13日 │          102 年8 月12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0 號裁│
  │            │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有期徒刑2 年4 月│有期徒刑2 年4 月│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2月28日 │  99年12月30日  │ 100 年1 月11日 │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 │
  │年 度 案 號 │7038 、8449、1708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
  │            │846、1309號                                         │
  │            │(原記載100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    │      │                                                    │
  │    ├───┼──────────────────────────┤
  │最後│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7 號    │
  │事實│      │          (原記載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            │
  │審  ├───┼──────────────────────────┤
  │    │判  決│                   102 年11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    ├───┼──────────────────────────┤
  │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7 號    │
  │確定│      │          (原記載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            │
  │判決├───┼──────────────────────────┤
  │    │判決確│                   103 年1 月10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7 至11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及100 年度訴更│
  │            │㈠字第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確定。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0 年2 月25日 │ 100 年3 月22日 │100年2月農曆年前│
  │            │                │                │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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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11、4129、5062、5063、6874 、│
  │年 度 案 號 │7038、8449、1708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7、627、845 、│
  │            │846、1309號                                         │
  │            │(原記載100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    │      │                                                    │
  │    ├───┼──────────────────────────┤
  │最後│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7 號    │
  │事實│      │          (原記載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            │
  │審  ├───┼──────────────────────────┤
  │    │判  決│                   102 年11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    ├───┼──────────────────────────┤
  │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100 年度訴更㈠字第7 號    │
  │確定│      │          (原記載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            │
  │判決├───┼──────────────────────────┤
  │    │判決確│                   103 年1 月10日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7 至11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及100 年度訴更│
  │            │㈠字第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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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