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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呂寧莉吳元曜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洺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洺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103年度審簡字第18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8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洺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有關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增列被告陳洺銘於本院104年1月27日準備程序(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所為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陳洺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處有期徒刑6月,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認妥適,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被告父母年邁且罹患重疾,被告本身亦罹患疾病,原審未審酌上情,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量刑顯屬過重,難認判決妥適,爰提起上訴,請求更為適法判決云云。經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又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為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以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自應就該繫屬之個案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使罪刑相當,輕重得宜。(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雖係受法律拘束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㈡經查,被告陳洺銘所為本案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依當時之審理情形,斟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且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其本質仍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另考量本件施用行為次數為1次,暨衡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此乃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無不合,況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顯見被告先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非處以較重之刑罰,實不足遏止其犯行。綜上,原審就本案量處被告6月,難認有何裁量權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刑事處罰原則之處,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本件上訴,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9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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