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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力旗周玉琦謝昀璉

原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遠銓律師
送達代收人
范佩琦
被告
許家明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葉昕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該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及行數    │                    │                    │
├─────┼──────────┼──────────┤
│案由欄第1 │103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3年度金訴字第24號 │
│行        │                    │                    │
├─────┼──────────┼──────────┤
│理由欄標題│同上。              │同上。              │
│二第3行、 │                    │                    │
│標題三第3 │                    │                    │
│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