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 原告
-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陳遠銓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范佩琦
- 被告
- 許家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葉昕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該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及行數 │ │ │ ├─────┼──────────┼──────────┤ │案由欄第1 │103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3年度金訴字第24號 │ │行 │ │ │ ├─────┼──────────┼──────────┤ │理由欄標題│同上。 │同上。 │ │二第3行、 │ │ │ │標題三第3 │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