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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玉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24行「一、何玉蘭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6年度易字第12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以96年度簡字第22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6年度易字第97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6 案嗣經臺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31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5 罪)、4 月、5 月、10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共5 罪)、2 月、2 月又15日、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經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1月又4 日。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7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與前開殘刑有期徒刑11月又4 日接續執行,於102 年4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詎其不知悔改,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刪除,並補充更正「一、何玉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第24至25行「於104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20分許」更正為「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25分許」,第29行「三、案經鄭渭卿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更正為「二、案經鄭渭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犯行外,尚有數次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且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