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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子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子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曹子龍:1.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2.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3.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7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4.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上開1.、2.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0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3.、4.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30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5 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1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載為106 年4 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聲請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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