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竑甫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顯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誤寫,此觀案由欄記載「本院裁定如下:」及理由欄二記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明,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