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輝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4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輝為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弘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以士弘公司名義,與告訴人訂定租賃契約,承租坐落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1 號、2-2 號、2-3 號、4號、4-1 號之建物,租期自102 年6 月11日起至105 年7 月9 日止,並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因被告違約轉租他人使用,告訴人依約提前終止租約,並向本院訴請士弘公司、被告等遷讓房屋及賠償違約金,本院於106 年8 月16日以104 年訴字第4765號民事判決士弘公司、被告、高志明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5774元,及自104 年8 月13日起至騰空交還上址建物之日止,每日連帶給付告訴人7348元,迄106 年8 月16日止,被告應連帶給付告訴人540 萬0780元,並於告訴人分別以2000元及每期245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詎被告於106 年8 月23日收受上開民事第一審判決後,明知對告訴人負有給付金錢之債務,於告訴人已取得宣示假執行判決之執行名義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106 年9 月15日,以買賣為由,將其所有新北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24 號3 樓、124 號4 樓建物及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4之57地號土地等不動產轉予他人,而處分財產,致告訴人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案繫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2945號執行後,已無從對被告上開財產執行求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第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