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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晉賦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嘉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690、16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嘉鴻(其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曾子萍(其涉犯通姦罪嫌部分,因其配偶黃偉釗撤回告訴,另以108年度偵字第1393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係有配偶之人,卻仍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底、同年11月初至108年1月間,在鍾嘉鴻位於○○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0住處、臺北市○○區○○路○○巷00號「○○溫泉會館」客房內,先後與曾子萍發生姦淫行為至少3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共3罪)。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處所指「失其效力」即該刑罰法律規定失效之意,其效果與廢止刑罰無異。又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例,當然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文參照)。是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有拘束普通法院法官之效力,而該號解釋係於109年5月29日公布,則自斯日起刑法第239條規定即失效,形同廢止刑罰之效果,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罪(共3罪),於108年12月1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6日北檢泰玄108偵5690字第1080107615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按(見審易字卷第7頁),惟刑法第239條之刑罰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從而被告被訴之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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