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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21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437號),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03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3至24行所載「嗣於108 年5 月12日上午8 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更正記載「嗣於108 年5 月12日上午0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志強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03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5 頁、108 年度毒偵字第2437號卷第93、9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科刑並執行完畢,卻未能謹慎守法,執畢後又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執行後,猶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本不宜寬貸,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工作收入、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紋綦提起公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437號
    被      告  王志強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之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
    聲字第39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執行完畢釋放出勒戒所,並於民國
    88年8 月27日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89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
    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8 月10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800
    號、100 年度易字第2771號、100 年度簡字第7271號、100
    年度易字第40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4 月
    、5 月、4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
    度簡字第3872號、100 年度簡字第66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6 月、6 月確定,嗣前揭七刑期復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
    聲字第9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其經入
    監執行前揭刑期,而於102 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另接續執行拘役55日及罰金易服勞役5 日刑期,迨102 年12
    月21日期滿釋放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甫於103 年3 月15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徒刑執行完畢。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39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8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友人住處內
    ,以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12日上午8 時
    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
    ○○路0000號前,為警攔檢查獲另案通緝、坐於副駕駛座之
    徐慧敏,經警採集王志強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一)│被告王志強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有於前開時、地│
│    │中之供述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之事實。          │
├──┼───────────┼───────────┤
│(二)│台灣檢驗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
│    │108 年5 月24日濫用藥物│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檢驗報告及尿液檢體委驗│命陽性反應之事實,證明│
│    │單(檢體編號:108I-128│被告為警查獲前有施用第│
│    │號)各1 份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事實。                │
├──┼───────────┼───────────┤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後5 年內,曾再犯施用毒│
│    │1 份                  │品案件及本件施用毒品案│
│    │                      │件構成累犯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案件,並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可參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紋 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 逸 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8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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