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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秋宜陳伯宇陳錦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顧豐栩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無與證人串證之必要;且其涉犯雖為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聲請人有固定之住居所,且須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聲請人絕無逃亡之必虞,即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往往伴隨逃亡,被告又否認部分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為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之順暢,於108年5月1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8年6月19日本院行準備程序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合先敘明。

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刑罰之確實執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係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執行及人權保障。又按釋字第665號解釋,係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重罪外,是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該等附加考量與單純考量同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程度之不同。是以伴同重罪羈押予以考量之逃亡之虞,與單純成為羈押原因之逃亡之虞其強度尚有差異,亦即伴同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虞,其理由強度可能未足以單獨成為羈押原因,然得以與重罪羈押之羈押原因互佐。另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裁定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重大,而其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而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且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未因本案證據調查程序是否完畢,或被告是否坦承全部犯行而有改變,即無消滅上開羈押原因之事由發生,至聲請意旨所指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惟此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並非屬羈押必要性消滅事由,且被告於本院108年5月17日訊問時稱:有伊母親可代為照顧等語,經核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他各款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尚無相符。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毒品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毒品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是對於此等行為予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則衡諸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危害之程度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尚稱適當與必要,不宜逕准具保停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伯宇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3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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