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2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倪霈棻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維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569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沈維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於民國107年6月間某日」更正為「於民國107年5月底」;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沈維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維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15至16頁)附卷可憑。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構成累犯,惟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執行完畢後已間隔相當時間始再犯本案,因此尚難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且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林政賢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49至50)在卷可查,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交付行動電話門號而獲得新臺幣500元之報酬,未據扣案,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26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