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3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暐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773號、第27136號、第27152號、第2756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321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邱暐豪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被告前案紀錄部分應刪除、第4行「竊取」前應補充「徒手」、附表編號2、3時間欄應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所示之時間;另證據部分應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2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108年10月12日、同年月15日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108年10月14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被告邱暐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暐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5罪)。被告所犯5件竊盜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①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判決撤銷改判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③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本件構成累犯之前案均係毒品案件,與本件被告竊盜犯行並非同類案件,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遭竊取之物品均已返還告訴人陳昱瑋、李侑臻及被害人簡培倫,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26773卷第55頁,偵27569卷第49頁,偵27152卷第35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做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初元、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22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
(一)被告所竊取被害人陳秋琴現金2萬2,910元及被害人陳怡貞華為廠牌行動電話1支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等,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是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自應注意上開規定,就所沒收之物或追徵之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附此敘明。
(二)另被告竊得告訴人陳昱瑋書籍2本、被害人簡培倫機車1部及告訴人李侑臻洗衣袋1只,雖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實際發還告訴人等及被害人,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 (民國) 地點 竊取物品 宣告刑及沒收 1 陳秋琴 108年9月23日上午7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秋紅園野菜鍋物店) 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2,910元 邱暐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怡貞 108年10月1日下午4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 000號1樓(裕記燒臘店) 華為廠牌行動電話1支(價值約1萬1千元) 邱暐豪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華為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昱瑋 108年10月12日凌晨0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安門市) 書籍2本(價值540元) 邱暐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簡培倫 108年10月12日上午9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 000號騎樓處 561-KBW號機車1部(價值3萬元) 邱暐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李侑臻 108年10月13日下午5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之自助洗衣店 洗衣袋1只(價值499元) 邱暐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6773號
108年度偵字第27136號
108年度偵字第27152號
108年度偵字第27569號
被 告 邱暐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暐豪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
字第2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
。嗣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害人發現失竊而報警,經調閱監視
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秋琴、陳昱瑋、簡培倫及李侑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及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邱暐豪於警詢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被害人陳怡貞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陳秋琴、陳昱瑋及李侑臻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告訴人簡培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7136號卷第13至19頁) 附表編號⒈之犯罪事實。 四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贓物照片(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6773號卷第39至47頁) 附表編號⒊之犯罪事實。 五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7569號卷第31至37頁) 附表編號⒋之犯罪事實。 六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暨贓物照片(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2號卷第19至25頁) 附表編號⒌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邱暐豪就犯罪事實欄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者,均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各罪,其各該行為
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前曾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
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錦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簡卲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竊取物品 被害人 1 108年 9月23日7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秋紅園野菜鍋物」店 現金新臺幣2萬2,910元 陳秋琴 2 108年10月1日17時許 臺北市○○區○○路 000號「裕記燒臘」店 華為廠牌行動電話1支 陳怡貞 3 108年10月12日1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 書籍2本 陳昱瑋 4 108年10月12日9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 000 號騎樓處 561-KBW號機車1部 簡培倫 5 108年10月13日17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1樓之自助洗衣店 洗衣袋1只 李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