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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志洋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佩芬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佩芬竊盜,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吳佩芬於民國110年4月9日11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096元)並藏放於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長鄧桂侖發現遭竊,查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佩芬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至18、101至105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鄧桂侖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9至21頁),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8張、遭竊商品標價標籤8張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5至3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4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及2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上易字1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於109年4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構成累犯。本院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同屬故意犯罪且具高度罪質關聯,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及一年內旋即再犯本案,足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之惡性與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尊重之觀念,行為偏差,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貧寒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2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志洋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元) 1 歐蕾OLAY多元修護化妝水 1瓶 520 2 東和特製豆豉紅燒鰻(易開罐) 1罐 129 3 福樂優先順優酪乳(無加糖) 1罐 69 4 LCA506活菌發酵乳 1組 54 5 統一滿漢蔥燒牛肉麵(碗麵) 1碗 46 6 公賣局特級紅標純米酒 1瓶 42 7 新東陽海苔芝麻豬肉酥 1罐 176 8 虎標萬金油(白)軟膏 1盒 6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4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