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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商啟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誌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誌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誌恩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蔡誌恩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共8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8罪) 犯罪日期  109/8/11、109/8/11、 109/8/23、109/9/9、 109/9/12、109/9/12、 109/9/12、109/9/13 109/7/19 109/9/6、109/9/6、 109/9/6、109/8/24、 109/9/3、109/8/31、 109/8/14、109/9/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 34214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 33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 268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6678號 110年簡字第890號 110年審簡字第475、476號  判決日期 109/11/11 110/3/8 11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簡字第6678號 110年簡字第890號 110年審簡字第475、4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15 110/4/16 11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執字第 155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執字第 4481號 臺北地檢110年執字第 2548號   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得利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犯罪日期  109/8/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   268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審簡字第475、476號    判決日期 11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審簡字第475、4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執字第 2548號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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