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47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奕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9至16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81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至22頁、本院卷第18至27頁)。
(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共16罪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16罪之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16罪刑之總和,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為得易服勞役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6、9至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因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內親自簽名,此有該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5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8年1月),並參酌其中部分罪刑先前所定之執行刑,及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6日至109年7月7日 109年6月30日至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6日至109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至109年7月10日 109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42號、第13539號、第14110號、第14512號、第14688號、第14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109年7月2日至109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9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8日至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至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5日至109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6日至109年7月7日 109年6月間至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備註 編 號 16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26號、第23339號、第23380號、第23390號、第24702號、第247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