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進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進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次)、7月、3年、4年(2次)、3年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348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之裁判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 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5年9月22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11月14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前開三罪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下稱執行案件甲),受刑人於105年12月20日入監,並於107年5月19日執行完畢。次查,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年6月(下稱執行案件乙),執行案件乙並自107年5月20日接續執行案件甲執行,受刑人並自107年5月20日起執行迄今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應堪認定。
㈡而執行案件乙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部分,前經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經上訴人於106 年6月2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院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104年10月15日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之裁判法院)。惟查,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其確定日期雖在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之前,然其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即105 年7月21日),核係在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後(即104年10月15日),參諸前開說明,應係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始為執行案件乙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案 由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2年02月06日 102年01月10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 101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861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36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1270號 102 年度簡字第1416號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02 年06月21日 102 年06月21日 102 年07月0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1270號 102 年度簡字第1416號 102 年度審簡上字第73號 確定日期 102 年07月19日 102 年07月23日 102 年0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編 號 4 5 6 案 由 意圖販賣持有第二、三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間至102年02月06日 101 年12月25日 102年01月間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3989、539 4、6516 號 102年度偵字第3989、539 4、6516 號 102年度偵字第3989、539 4、6516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 判決日期 104 年10月15日 105 年07月21日 105 年07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653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653號 確定日期 106 年06月26日(撤回上訴) 106 年05月05日 106 年05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 號 7 案 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間至102年2月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3989、539 4、6516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 判決日期 105 年07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53號 確定日期 106 年05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