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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宗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宗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毅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且本院為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卷附上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依前揭說明,本案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不得定較重於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判處有期徒刑總和之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犯行嚴重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貫徹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內外部界限等事項,及本院函請受刑人限期就本案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69頁),綜合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5日 109年2月28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66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7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5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18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5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2189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日 109年11月23日 110年10月14日 111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92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7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0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0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8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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