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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淳尹

第967號

第1097號

第12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政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號、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第29292號、第29776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除附表五所示部分另行審結外,判決如下:

主文

董政弘犯如附表六「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罪刑」

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董政弘(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董」、「鱉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1年5月底加入由王正杰、胡瑞良、張晉嘉、鄔邵竣、謝政達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犯罪組織,董政弘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同年0月間招募李元亨加入上開犯罪組織。其等分工方式為:由王正杰、李元亨、謝政達、董政弘擔任提款或收交帳戶之車手或取簿手(下簡稱1號人員);張晉嘉、胡瑞良擔任第一層收水、監控人員或兼提款車手(下稱2號人員),須負責確認人頭帳戶提款卡得否使用、變更密碼及收交人頭帳戶提款卡給當日負責提款之1號人員,而暱稱「柯南」等人即透過飛機群組指揮並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提款車手後,該車手即聽從指示前往提領款項;鄔邵竣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下稱3號人員),負責向前揭1或2號人員收取詐欺贓款,李元亨可自提領款項中收取2%作為報酬,董政弘如係親自提款,可自提領款項收取1.35%作為酬勞,並因招募李元亨參與本案犯罪而可自李元亨之報酬收取10%作為酬金。謀議既定,董政弘即為下列犯行:

(一)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李元亨、張晉嘉、鄔邵竣、「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元亨、張晉嘉、鄔邵竣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李元亨提領款項所獲報酬中收取10%作為酬金。

(二)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李元亨、胡瑞良、鄔邵竣、「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元亨、張晉嘉、鄔邵竣各於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8、12至19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李元亨提領款項所獲報酬中收取10%作為酬金。

(三)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胡瑞良、「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13、15至22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提領款項收取1.35%作為酬勞。

(四)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胡瑞良、張晉嘉、鄔邵竣、「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4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提領款項收取1.35%作為酬勞。

(五)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2、11至16、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提領款項收取1.35%作為酬勞。

(六)上開詐欺集團之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董政弘即與李元亨、「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及電信話務機房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元亨於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3至10、附表四之二編號6至10所示方式參與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董政弘並自李元亨提領款項所獲報酬中收取10%作為酬金。

(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時間,向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董政弘即與「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所示地點收取上開帳戶資料後,交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八)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時間,向如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董政弘即與李元亨、「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元亨於如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四之一編號3所示地點收取上開帳戶資料後,交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時間,向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出,董政弘即與李元亨、胡瑞良、「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李元亨及胡瑞良於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地點收取上開帳戶資料後,交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二、案經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之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或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二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政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第871號卷五第91頁、第179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元亨、胡瑞良、王正杰、張晉嘉、鄔邵竣之供述互核一致(證據標目詳見附表附表一、二、三、四之

一、四之二「證據方法及出處」欄),並有附表一、二、三、四之一、四之二「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董政弘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分別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分別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董政弘,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二)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並自行或由招募之人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者,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之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自行或由招募之人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或招募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從而,被告應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三)是核被告董政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1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67罪,即附表四之一所示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不另論洗錢罪,理由詳後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各1罪)。被告董政弘所為附表二編號1中「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附表二編號7中「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附表二編號14中「原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之犯行,已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起訴效力所及,附表三編號14中「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之犯行,已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須另為不受理判決,然此部分犯行與業經追加起訴之犯行既均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仍為原追加起訴效力所及,在此情形,檢察官此部分重複起訴之偵查書類,應有如移送併辦意旨書提請本院及被告董政弘予以注意之效力,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董政弘就上開各次犯行,與事實欄所示各該共同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董政弘就附表一、二、三、四之二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董政弘所犯上開7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董政弘對於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及其負責之角色分工等客觀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認被告董政弘就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本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或洗錢罪,係所論想像競合犯數罪名中之輕罪,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爰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董政弘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以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獲取不法所得,造成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四之二所示被害人因而受有輕重不一之損失,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董政弘犯後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但未與被害人和解或支付任何賠償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董政弘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平日工作為清潔工、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準此,被告董政弘於本院審理時既已表示:希望待其他被起訴案件確定後再一併定執行刑等語,本院爰不於本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與追徵:查,同案被告李元亨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我是以當日提領總金額2%計算報酬,我領錢後交給胡瑞良,胡瑞良當日晚上再將報酬交給我,因董政弘介紹我加入此犯罪集團,董政弘抽取我上開報酬的10%,並到三重向我拿報酬的10%等語(見本院訴字第871號卷四第432頁),核與被告董政弘於偵訊中陳稱:我介紹李元亨加入此集團領錢,我收取李元亨分得報酬的10分之1等情相符(見偵字第23849號卷三第282頁),堪信為真,故被告董政弘就同案被告李元亨提領款項得收取之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0.2%。另被告董政弘於警詢時供稱:我提領的贓款我就是拿1.35%等語(見偵字第38937號卷第15頁),與一般提款車手之報酬行情亦無明顯違背,堪信為真,從而,經本院計算附表一、二、三、四之二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董政弘分潤之不法所得應為3萬6,209元(計算式詳附表六),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未扣案且尚未實際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適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基於洗錢之犯意,為附表四之一所示行為,因認被告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固有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四之一所示行為,然觀附表四之一所示行為,本身僅係騙取他人之金融帳戶存簿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並未能生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亦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可言,亦非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應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縱然附表四之一所示帳戶在本案作為詐騙款項之洗錢犯罪之用,但詐騙他人金錢及洗錢之行為既應與附表四之一所示騙取他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之犯行分論併罰,應不能以詐取之金融帳戶被作為洗錢之用,即認為詐取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本身亦構成洗錢犯行。惟此部分犯嫌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董政弘擔任1號成員,同案被告胡瑞良擔任2號成員給予相應人頭帳戶提款卡並負責把風,依「彤彤」指示按附表七編號1所示111年6月9日提領時間、地點所在ATM提領詐欺贓款後,連卡帶款繳還胡瑞良,再遞次上繳,因認被告董政弘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經查,被告董政弘涉犯附表七編號1所示犯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屬被害人葉思聰所有,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於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難認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自應分論併罰。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董政弘此部分所為與本案經起訴論罪部分係同一案件,自有未恰,本院當無從就該部分之犯行加以審理,應退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牟芮君、陳玟瑾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111年訴字第871號

附表二:111年訴字第967號

附表三:111年訴字第1097號

附表四之一:111年訴字1275號(人頭帳戶部分)

附表四之二:111年訴字第1275號(被害人遭詐匯款部分)

附表五:重複起訴或起訴範圍業經判決確定部分(另為免訴及不受理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楊謦培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謦培,佯稱:誤將渠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楊謦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4分 4萬9,987元 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4時53分、 4時53分、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5時3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6千元、 4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楊謦培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35至13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37至141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23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9分 1萬1,236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 1萬1,365元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陳旻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旻慧,佯稱:為確認有無博客來會員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方能確認云云,致陳旻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6分 2萬3,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陳旻慧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43至14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47至149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廖梓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9分許,假冒「IPSA」網路商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廖梓婷,佯稱:因之前網購有誤,導致每月需付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廖梓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4分 5,118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廖梓婷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65至16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67至169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吳論胤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論胤,佯稱:因將渠誤植為代理商,導致產生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吳論胤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 1萬2,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5時32分、 5時49分、 5時49分 2萬元、 2萬元、 2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吳論胤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51至15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53至15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何浩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何浩翔,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何浩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1分 7,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何浩翔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57至15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金融卡影本(偵23849卷二第161至16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洪玉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玉芬,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洪玉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 2萬1,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洪玉芬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71至17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75至177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林心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心羽,佯稱:因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云云,致林心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34分 4萬9,987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57分、 10時58分、 10時59分、 11時4分、 11時5分、 11時6分、 11時7分、 11時8分、 11時9分、 11時10分、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0時21分、 1時11分、 1時51分、 2時31分、 3時32分、 4時14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99、49999元入帳,均一併 提款) 張晉嘉、鄔邵竣 ①林心羽111年6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79至18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83至189頁) ③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3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7頁) ⑤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2至103頁) ⑥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⑧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37分 4萬9,986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49分 6萬3,098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1時0分 3萬6,987元           111年6月7日凌晨0時2分 4萬9,987元           111年6月7日凌晨0時2分 4萬9,986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27分 (併辦:111偵28827、29264、29282) 7萬0,98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37分、 10時38分、 10時39分、 10時40分、 10時40分、 10時41分、 10時43分、 11時39分、 11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1萬3千元、 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6985、29957元入帳,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鄔邵竣      000年0月0日下午11時1分 (併辦:111偵28827、29264、29282) 1萬3,098元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周瑄又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瑄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瑄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振安)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18分、 4時19分、 4時20分、 4時20分、 4時21分、 4時21分、 4時22分、 4時2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周瑄又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41至2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0908卷第243至248、25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3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58至159頁、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81至87頁)、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62至65頁)、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1至36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 4萬1,071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 3萬2,011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分 4萬2,989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 4萬9,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6分、 5時57分、 5時58分、 6時2分、 6時3分、 6時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2056元入帳,一併提款)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4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 2萬7,985元       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陳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7分許,假冒蘿拉蜜思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君,佯稱:因之前訂單有誤,之後將每月扣款,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怡君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 4萬9,980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恩惠)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6時29分、 6時30分、 6時31分、 6時36分、 6時37分、 7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陳怡君111年6月2日警詢(偵23377卷第27至30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土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3377卷第59、63、71、73至9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377卷第13至1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377卷第11至18頁) ⑥張晉嘉111年8月4日偵訊(偵20468卷第341至34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9分 4萬9,98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4分 1萬9,985元       10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魏嘉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魏嘉吟,佯稱:因人員疏失,導致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魏嘉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8分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7時58分、 7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9987、9989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張晉嘉、鄔邵竣 ①魏嘉吟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989卷第45至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989卷第49至5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7至26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989卷第33至38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3989卷第23至28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2分 4萬9,987元       11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 張惠茹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惠茹,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將每月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惠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1分 2萬9,989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張惠茹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989卷第52之1至53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被害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3989卷第55至6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7至26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989卷第33至38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3989卷第23至28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 林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8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俊廷,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扣款異常,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43分 9萬9,98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34分、 8時35分、 8時36分、 8時36分、 8時37分、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俊廷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75至83、87至9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9至26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1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49分 9,999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1分 3萬163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5分 9,999元       13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0 李其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其軒,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其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4分、 8時5分、 8時24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頭6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000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其軒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97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01、105頁、士檢111偵17511卷第129至131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3分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8分 3萬元       14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 蕭學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蕭學良,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分期付款,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學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23分 2萬3,108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學良111年6月12日警詢(偵24749卷第107至10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49卷第111至113、117至123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 鄭偉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偉杰,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偉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21分 8,998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9時36分、 9時37分、 9時37分、 9時38分、 9時46分、 9時47分、 9時48分、 9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付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鄭偉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26至12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4749卷第129至134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6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 李方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方岑,佯稱:因訂單扣款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方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3分 4萬9,987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方岑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35至1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39至142、145至149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4分 1萬1,098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17分 4萬3,105元       17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 張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玉玲,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玉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33分 3萬7,072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玉玲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52至15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玉山網銀帳戶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55至165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8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5 蕭艷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蕭艷梅,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艷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49分、 7時50分、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艷梅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67至16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73、189至19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16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9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6 鄧秀英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鄧秀英,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鄧秀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3分 3萬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鄧秀英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4749卷第206至2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205、208、217、22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24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6分 2萬元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董豪枚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董豪枚,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董豪枚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9分 5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健德)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7時36分、 7時36分、 7時37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董豪枚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96至98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94至95、99至103、171頁) ③謝健德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45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0263卷第2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7至48頁、偵30263卷第17至20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6分  10萬元 玉山銀行(808)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健德)  000年0月0日下午 7時23分、 7時24分、 7時24分、 7時25分、 7時26分、 7時26分、 7時27分、 7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不詳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7分 5萬元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胡侑欣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胡侑欣,佯稱:因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胡侑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6分 2萬8,123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6時34分、 6時35分、 6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1萬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胡侑欣111年6月8、11日警詢(偵24948卷第108至110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948卷第106至107、111至115、176至19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5至76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林承靜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承靜,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承靜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3分 3萬8,013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宇亮)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7時0分、 7時0分、 7時1分、 7時2分、 7時3分、 7時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林承靜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19至120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4948卷第121至125、193至195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羅瑜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羅瑜瑩,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羅瑜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 2萬8,986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羅瑜瑩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30至135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4948卷第128至129、137至139、199至200、207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9分 2萬9,987元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黃珮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珮鈴,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珮鈴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2分 2萬0,230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黃珮鈴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44至14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42至143、147至148、152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48卷第77至78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楊怡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7分許,假冒雅虎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怡敏,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怡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1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楊怡敏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948卷第155至156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49、154、159至160、212至214頁) ③派出所陳報單、與詐騙集團之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31061卷第281、288至290、292、295至301頁)  ④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8至39頁) ⑤郭力承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111頁) ⑥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111年6月26日警詢(偵31061卷第25至27頁) ⑦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⑧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1061卷第40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6分 3萬0,025元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陳俊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俊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8分 5,985元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6時37分 6,000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俊佑111年6月7日警詢(偵24948卷第165至166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162至164、167至168、216至219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948卷第38至39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6日警詢(偵24948卷第51至60頁)、111年6月21日警詢(偵31061卷第13至23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4分 4萬9,985元 永豐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000年0月0日下午 5時4分、 5時4分、 5時5分、 5時11分、 5時11分、 5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3,000元(最末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附表五之二編號6之被害人惠業所匯2,985元、2萬6,985元、2萬9,985元一併提領)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1分 3,998元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林立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立期,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立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 2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9分、 4時9分 4時1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胡瑞良 ①林立期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982卷第35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4982卷第41至49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82卷第25至3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4982卷第9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3日警詢(偵30175卷第9至14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翁連生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6分許,假冒網購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翁連生,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翁連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分 2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翁連生111年6月9日警詢(偵24982卷第53至5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4982卷第61至69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4982卷第25至3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4982卷第9至14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3日警詢(偵30175卷第9至14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6分 2萬9,985元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19分、 4時20分 2萬元、 1萬元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江文誠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江文誠,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江文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8分 4萬2,123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8時53分、 8時54分、 8時55分、 8時56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江文誠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5729卷第17至2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729卷第58之1、63、69至70、83、107至113、117、121頁) ③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29卷第51至54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1日警詢(偵25729卷第9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6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35分 2萬2,987元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孫建恩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孫建恩,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建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7分 6,11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仁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8時9分、 8時9分、 8時26分  (另於同日下午8時45分轉帳2萬元至曾定強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胡瑞良 ①孫建恩111年6月15日警詢(偵25729卷第23至27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29、129至14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9282卷第26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28日警詢(偵29282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0分 1萬9,014元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3分 1萬1,987元       1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陳慧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0分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慧文,佯稱:因合約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慧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陳慧文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5729卷第31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145至153、165至175、189至20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29卷第4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9282卷第26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28日警詢(偵29282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黃嘉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嘉豪,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嘉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8分 2萬4,123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5時15分 5時16分 5時17分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末3筆提款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黃嘉豪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17至2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03至113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53至15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87至89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4 原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  4萬9,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游佳穎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23至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739卷第117至129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153至15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87至89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⑦張晉嘉111年6月29日偵訊(偵20468卷第291至296頁,具結)、111年8月4日偵訊(偵20468卷第341至343頁) ⑧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58分 7萬6,123元     張晉嘉、鄔邵竣  1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黃淯暄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淯暄,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淯暄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志)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6時29分、 6時30分、 6時31分、 6時32分、 6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黃淯暄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31至3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739卷第159至163、167至171、177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林叔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4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叔萱,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叔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 1萬4,98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林叔萱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5739卷第41至4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5739卷第189至191、195至199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葉曜瑭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葉曜瑭,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葉曜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9分 3萬0,033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葉曜瑭111年6月8日警詢(偵25739卷第45至6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211至219、307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呂翰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呂翰威,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呂翰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6分 3,985元  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7時33分 4千元 胡瑞良 ①呂翰威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573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5739卷第339至349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739卷第84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739卷第90至93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5739卷第7至15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1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鄭敬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敬慈,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鄭敬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6分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宇亮) 董政弘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8時24分、 8時25分、 8時26分、 8時29分、 8時30分、 8時32分、 8時33分、 8時47分、 8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1萬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6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鄭敬慈111年6月7日警詢(偵25963卷第21至24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5至66、11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8分 9,189元       2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陳信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信翰,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信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25分 2萬9,981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陳信翰111年6月7日警詢(偵25963卷第24之1至2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7至68、121至122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蕭力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26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蕭力壬,佯稱:因渠帳號遭盜刷信用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蕭力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34分 6,088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蕭力壬111年6月8日警詢(偵25963卷第29至3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69至70、12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2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鍾晨祐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假冒「奇拍」人員撥打電話予鍾晨祐,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鍾晨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41分 2萬5,025元  董政弘   胡瑞良 ①鍾晨祐111年6月13、21日警詢(偵25963卷第37至39頁、第41至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963卷第43至44、71至72、13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63卷第75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5963卷第48至52頁) ⑤董政弘111年6月22日警詢(偵25963卷第11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2年2月8日審判(訴967卷三第265至266頁)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黎聚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黎聚娟,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黎聚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0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嚴俐媗)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黎聚娟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9776卷第53至5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57至60頁) ③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776卷第15、23至26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⑤嚴俐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訴卷三,第103-105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1分 2萬9,985元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蔡佳利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蔡佳利,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蔡佳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6分 4萬9,99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6時14分、 6時15分、 6時15分、 6時16分、 6時17分、 6時1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蔡佳利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9776卷第83至8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87至88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281卷第41頁) ④提領畫面(偵29776卷第31至33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 4萬9,99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0分 2萬0,091元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陳晏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晏玲,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付費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晏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2分 4萬9,985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6時25分、 6時26分、 6時26分、 6時27分、 6時27分、 8時1分、 8時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1千元 ①告代林庭萱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43至44頁) ②陳晏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8827卷第181至192、195至197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 4萬9,986元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謝孟達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1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謝孟達,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謝孟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分 8,985元  李元亨   ①謝孟達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45至4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199至207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黃子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子恩,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子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0分 1萬1,085元  李元亨   ①黃子恩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49至51頁) 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聯紀錄(偵28827卷第209至219、231至237、247至251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鍾宜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YAHOO奇摩商城人員撥打電話予鍾宜庭,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鍾宜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 1萬2,011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6時46分、 6時47分、 6時48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不詳之人匯入之4萬9,988元、2萬9,985元一併提領) ①鍾宜庭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53至56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255至256、259至26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41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2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0分 2萬8,123元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高冠棕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24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高冠棕,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高冠棕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 10時33分 2萬9,95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37分、 10時38分、 10時39分、 10時40分、 10時40分、 10時41分、 10時4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不詳之人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①高冠棕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63至68頁) ②通聯紀錄、金融卡照片、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8827卷第281至283、287、293、297至29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47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張德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德偉,佯稱:因誤植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德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 10時56分 1萬5,003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1時42分、 11時43分 2萬元、 5千元 ①張德偉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69至71頁) ②通聯紀錄、存摺照片、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03至327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5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7至108頁) ⑤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 11時4分 1萬0,105元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林妍玓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妍玓,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妍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5分 17萬9,98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5分、 7時6分、 7時6分、 8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林妍玓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75至76頁) ②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31至34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65至166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8至109頁) ⑤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林信成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7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信成,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信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24分 1萬9,989元  李元亨   ①林信成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79至81頁) ②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45至36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65至166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79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8至109、111至115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8827卷第31至36頁)、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5分 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7時58分、 7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不詳之人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1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陳楚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楚涵,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楚涵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 4萬9,987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5時17分、 5時18分、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陳楚涵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41至4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99至10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5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79至80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 4萬9,987元      1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王翊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翊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王翊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 2萬0,566元  董政弘   ①王翊儒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43至44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64卷第45至47、126至127、134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5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79至80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楊玉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2分許,假冒臉書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楊玉慧,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玉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 9,97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5時10分 9千元 ①楊玉慧111年6月15日警詢(偵29264卷第49至53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05至107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3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7、78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 2萬9,97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廖祖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祖芳,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廖祖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3分 9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世昌)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33分、 4時37分、 4時38分、 4時38分、 4時39分、 5時7分、 5時7分、 5時8分  111年6月10日之凌晨 0時6分、 0時7分、 0時7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11分、 0時12分、 0時1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廖祖芳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9264卷第61至6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64卷第115頁、偵29292卷第2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9至21頁、偵29292卷第19至20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桃檢111偵38937卷第49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6、78頁、桃檢111偵38937卷第81至89頁、偵33087卷第26至27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1日警詢(桃檢111偵38937卷第9至16頁)、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⑥徐仁德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087卷第2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6分 4萬9,984元       併辦:桃園地檢署111偵38937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分  14萬9,989元       併辦:桃園地檢署111偵38937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4分  7萬5,1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111年6月10日之凌晨 0時28分、 0時29分、 0時29分、 0時30分、 0時31分、 0時4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5分   3萬5,100元       原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1分    9萬9,987元 遠東銀行(805)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仁德)  000年0月0日下午 4時30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5時40分、 5時4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附表四之二編號5之被害人蘇芊樺匯入款項一併提領)  1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全惠珠 全惠珠於111年5月25日收到不明包裹,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全惠珠,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及退貨一事,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退貨云云,致全惠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6分 2萬9,989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全惠珠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63至67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17至120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3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7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3分 2萬9,985元      1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黃雅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黃雅鈴,佯稱:因網購訂單有誤,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雅鈴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帳戶個資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該成員操作黃雅鈴帳戶,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 15萬0,100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4時33分、 4時34分、 4時35分、 4時44分、 4時45分、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黃雅鈴111年6月11、12日警詢(偵29264卷第69至7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21至123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5頁)、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7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81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 2萬0,005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4時49分 2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 詐欺行為 寄出時地 取簿手 領取時地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陳芃卉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陳芃卉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陳芃卉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如下帳戶提款卡: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11年5月18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明園門市。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台場門市。 ①陳芃卉111年5月31日警詢(偵31061卷第311至315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31061卷第309頁、第319至329頁) ③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31061卷第13至23頁)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郭力承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5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郭力承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郭力承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如下帳戶提款卡: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11年6月2日晚間8時許,在某統一超商門市。 董政弘 不詳 ①郭力承111年6月10日警詢(偵31061卷第269至27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偵31061卷第267至268頁、第271至279頁) ③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31061卷第13至23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鄭兆宏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5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鄭兆宏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鄭兆宏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如下帳戶提款卡: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以及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①111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新竹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宥昌門市。 ②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新竹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湖口廠門市。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11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京發門市。 ①鄭兆宏111年6月9日警詢(偵31823卷第19至22頁) ②李元亨111年8月2日警詢(偵31823卷第13至17頁) ③7-11交貨便貨態查詢列印資料及單據(偵31823卷第57、63頁) ④李元亨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偵31823卷第53至56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許國晉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111年6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欲貸款之許國晉佯稱:須提供帳戶金融卡云云,致許國晉陷於錯誤而寄出其所有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111年6月8日晚間8時26分,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興聖門市。 李元亨、 胡瑞良 111年6月11日11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某統一超商門市。 ①許國晉111年7月4日警詢(偵30780卷第157至160頁) ②李元亨111年8月21日警詢(偵30780卷第37至42頁) ③胡瑞良111年8月20日警詢(偵30780卷第21至22頁)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黃淇瑋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4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淇瑋,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淇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3分 4,987元 華南銀行(008)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7時30分、 7時31分、 7時31分、 7時32分、 7時3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30000、3012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黃淇瑋111年5月29日警詢(偵31061卷第116至119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113至115、120至121、123、128、133至137頁) ③陳芃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93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8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1061卷第35至3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4分 4,988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3分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7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與附表五編號5之被害人孫銘甫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2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陳湘寧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湘寧,佯稱:有項商品渠購買12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湘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1分 2萬9,989元  董政弘   ①陳湘寧111年5月29日警詢(偵31061卷第164至167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網銀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163、169至172、175、177至178頁) ③陳芃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87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1061卷第35至36頁) 3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洪士喻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13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洪士喻,佯稱:因駭客入侵誤植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洪士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1分 3萬0,123元 華南銀行(008)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7時30分、 7時31分、 7時31分、 7時32分、 7時3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30000、4987、4988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洪士喻111年5月29、6月1日日警詢(偵31061卷第189至194、219至22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183、187至188、201至206、214頁) ③陳芃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9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1061卷第37頁) 4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惠業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惠業,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誤植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惠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2分 2,985元 永豐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力承) 董政弘 000年0月0日下午 5時4分、 5時4分、 5時5分、 5時11分、 5時11分、 5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3千元(最末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附表二編號7之被害人陳俊佑匯入款項一併提領) ①惠業111年6月8日警詢(偵31061卷第247至25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偵31061卷第245、251至255、259至265頁) ③郭力承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1061卷第99至100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1061卷第38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9分 2萬6,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9分 2萬9,985元      5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蘇芊樺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1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蘇芊樺,佯稱:因店員刷錯條碼誤增20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蘇芊樺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0分 2萬7,075元 遠東銀行(805)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仁德)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30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5時40分、 5時4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與附表三編號14之被害人廖祖芳匯入款項一併提領) ①蘇芊樺111年6月9日警詢(偵33087卷第15至17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之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3087卷第101至115頁) ③徐仁德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087卷第23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33087卷第26至27頁) 6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何寬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分許,假冒誠品書局人員撥打電話予何寬宏,佯稱:因駭客攻擊導致誤增費用,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何寬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4分 4萬2,056元 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6分、 5時57分、 5時58分、 6時2分、 6時3分、 6時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被害人匯款49985、29985、27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何寬宏111年6月3日警詢(偵33239卷第29至31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偵33239卷第27至28、33、37至41頁) ③張建裕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7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陳郁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5分許,假冒資生堂人員撥打電話予陳郁薇,佯稱:因設定有誤變成大量購買,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郁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3分 9萬9,987元 郵局(700)00000000000000(戶名:周恩惠)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8分、 5時9分、 5時9分、 5時10分、 5時10分、 5時11分、 5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①陳郁薇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61至64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網銀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59、85、89至95頁) ③周恩惠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91至197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8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陳映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4分許,假冒蝦皮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映儒,佯稱:因誤將渠升為VIP將會每月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映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0分 3萬1,123元  李元亨   ①陳映儒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109至11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3239卷第103至108、111頁) ③周恩惠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91至197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9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梁沛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梁沛瑄,佯稱:因系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梁沛瑄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6分 2萬9,987元 郵局(7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52分、 4時53分、 4時54分、 4時56分、 5時35分、 5時36分、 5時38分、 5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6300、5100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①梁沛瑄111年6月2日警詢(偵33239卷第145至149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143至144、150至155頁) ③張建裕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35至23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83至186、201至204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3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分 9,999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分 9,999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 9,090元      10 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李東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某時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東諺,佯稱:因系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李東諺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分 4萬9,989元  李元亨   ①李東諺111年6月3日警詢(偵33239卷第160頁) 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之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157至159、161、172、176至177頁) ③張建裕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35至23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33239卷第183至186、201至204頁) ⑤李元亨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編號 次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附註 1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詹博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詹博皓,佯稱:因帳號誤設為黃金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詹博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國晉)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3時58分、 3時59分、 3時59分、 4時0分、 4時1分、 4時1分、 4時2分、 4時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士院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 1萬9,123元      2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15分、 5時16分、 5時17分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 7萬6,123 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3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持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假冒YAHOO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持平,佯稱:因訂單、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持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 3萬4,00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子賢)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 2萬9,95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1分 1萬3,985元      4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徐國郡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徐國郡,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徐國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 2萬9,066元  董政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5 原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孫銘甫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孫銘甫,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有一筆款項需處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孫銘甫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4分 2萬9,986元 合作金庫(006)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000年0月00日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7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與附表四之二編號1之被害人黃淇瑋及編號2之被害人陳湘寧匯入之款項一併提領) 此部分追加起訴已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2萬9,985元
附表六:宣告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一 附表一編號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所得3萬6,209元【計算式:A:李元亨提領225萬3,318元,李元亨可收取提領金額之2%,董政弘可自其中抽10%,故計算方式為2,253,318*0.02*0.1=4,507(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B:董政弘提領234萬8,312元,可收取提領金額之1.35%,故計算式為2,348,312*0.0135*=31,702。A+B=36,209元】  註:倘該人頭帳戶提領金額高於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之金額,因高出之金額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故以被害人匯款金額為準。  附表一編號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編號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編號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10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1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1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1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1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1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編號1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1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編號1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1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0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編號1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20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2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編號2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10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1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1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編號1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編號1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之一編號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之一編號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之一編號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之一編號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之二編號1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2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3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4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5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6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7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8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9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之二編號10 董政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七
編號 被害人 行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不含手續費) 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1號成員)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金額 1 葉思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17時30分許,致電葉思聰佯稱:需依指示匯款解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被害人葉思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9日 18時25分許     30分許     51分許 19時00分許 ATM轉帳 2萬345元 6,123元 3萬元 1萬5,97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即戶名:徐仁德-中國信託帳戶) 董政弘 元大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11年6月9日 19時1至4分許     5分許 ATM提款 共6萬元 1萬2,000元 2 孫建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19時許,冒充「博客來網路書城」客服人員致電孫建恩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取消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孫建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9日 19時57分許 20時00分許      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6,110元 1萬9,014元 1萬1,987元      3 陳慧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18時40分許,致電陳慧文佯稱:須依指示匯款以免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陳慧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9日19時57分許 ATM轉帳 2萬9,985元             7-ELEVEN杭信店(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11年6月9日 20時 9分許    ATM提款 2筆共4萬元        7-ELEVEN臨沂店(臺北市○○區○○街00號) 111年6月9日 20時26分許 ATM提款 7,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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