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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7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陸華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嘉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5164號、第35319號、第35640號、第36484號【下稱本案】),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426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訴字第200號),再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97號、第5777號、第6076號、第742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下稱併辦一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691號、第5771號、第6987號【下稱併辦二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212號、第9449號【下稱併辦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557號【下稱併辦四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787號、第13060號【下稱併辦五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443號、第15919號、第15984號、第16303號【下稱併辦六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615號、第17390號【下稱併辦七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丑○○雖得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與不相識之人,將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猶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而逕於民國110年9月9日某日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路邊,將所申設使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容任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取走。嗣該等帳戶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對附表之告訴人、被害人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方式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間」欄,將各該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丑○○前揭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嗣附表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之自白(本院訴字卷第300頁,本院簡1471卷第16頁)

(二)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國泰世華及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予不詳成年人使用,後為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俾該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致附表之人遭詐騙後匯款入該帳戶,為同種想像競合,且同時涉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二)被告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其惡性校正範圍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判時自白,已如前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其刑。

(三)併辦一至七案件,均係告訴人、被害人(附表編號6-34)受騙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併辦一案件在併辦意旨書所列之告訴人戌○○,依其警詢所述,乃依不詳之人指示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匯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偵5597卷第25、27頁),難認有因受騙而匯出自己之款項受害,復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此部分犯罪事實(本院簡1471卷第16頁),均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之大力宣導,仍輕率將自己名下帳戶交出,容任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該帳戶行騙,造成附表之人受騙後將金錢匯入旋遭提領一空,且迄未能賠償附表之人所受損失。然觀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另參以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等當庭所示之意見,暨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如附表之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其上開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出,容任取得之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附表之人受騙匯出款項乃被告所有或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亦無從認被告有因之分得報酬,自難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或追徵。

(二)至被告交出之上開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迄未取回亦無扣案,然核其性質隨時可掛失補辦,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江宇程、陳弘杰移送併辦及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起訴或併辦情況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被告帳戶 證據出處 1 本案 癸○○(提告) 佯稱可與藝人從事性交易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1時46分許 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0偵35319卷第15-16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5319卷第28-32頁、第27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2 本案 E○○(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110年9月10日下午8時42分許 3萬元、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0偵35164卷第39-4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告訴人匯款帳號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50-56頁、第49頁、第58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3 本案 巳○○(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1日下午5時52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0偵36484卷第8-10頁反面)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0偵36484卷第69-7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4 本案 辛○○(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2日下午6時47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0偵35164卷第19-   2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5164卷第33-36頁反面、第37頁反面)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5 本案 天○○(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8時49分許 4萬8,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0偵35640卷第17頁正反面)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0偵35640卷第21-27頁反面、第20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6 併辦一案件 陳羿廷(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2時54分許 6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499-501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1偵5777卷一第505-521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7 併辦一案件 壬○○(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5時34分、35分許;110年9月8日下午5時57分、59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1 萬6,000 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7421卷第11-17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存摺影本(111偵7421卷第19-32頁、第33-36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8 併辦一案件 己○○(提告) 佯以應徴網路銀行統計代理工作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6時49分許 2萬1,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少連偵21卷一第83-89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匯款帳號交易明細(111少連偵21卷一第207-249頁、第195-20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9 併辦一案件 寅○○(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48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737-741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1偵5777卷一第749-763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0 併辦一案件 未○○(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3時13分許;110年9月10日下午8時13分許;110年9月13日下午9時25分許 1萬元、1萬5,000元、4萬5,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417-421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427-434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4.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1 併辦一案件 乙○○(提告) 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0日下午6時40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6076卷第9-13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6076卷第101-112頁、第116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2 併辦一案件 庚○○(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1日下午2時27分、29分許 5萬元、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561-562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565-566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3 併辦一案件 郭啓廷(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1日下午7時58分許 3,000 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699-70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1偵5777卷一第705-713頁、71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4 併辦一案件 C○○(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2日下午12時54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393-397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403-407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5 併辦一案件 丁○○(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2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661-662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66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6 併辦一案件 甲○○(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3時53分許 2萬8,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317-319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325-333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17 併辦一案件 子○○(未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8時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297-298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303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18 併辦一案件 A○○(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8時20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455-456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461-465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19 併辦一案件 D○○(未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10時24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581-582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591-593頁、第588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20 併辦一案件 宇○○(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26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7卷一第629-635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5777卷一第639-641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1 併辦二案件 戊○○(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12時39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771卷第33-36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1偵5771卷第42-46頁、第41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22 併辦二案件 黃○○(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2時44分許;110年9月10日下午3時41分許;110年9月11日下午2時23分許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5691卷第37-4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691卷第49-5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3 併辦二案件 玄○○(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下午4時1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6987卷第29-3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6987卷第43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24 併辦三案件 宙○○(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0日上午10時26分許 6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9449卷第67-71頁) 2.匯款憑證(111偵9449卷第79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5 併辦三案件 午○○(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下午3時57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6212卷第23-24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存摺影本(111偵6212卷第26頁、第3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6 併辦四案件 丙○○(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47分、48分許 5萬元、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7557卷第65-68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7557卷第79-84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7 併辦五案件 卯○○(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10時27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2787卷第7-8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12787卷第37-42頁、第33頁)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28 併辦五案件 B○○(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下午12時4分、5分許 5萬元、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3060卷第29-30頁、第19-2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3060卷第31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29 併辦六案件 張伽溱(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7日下午6時24分、25分許 5萬元、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5984卷第29-3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15984卷第45-50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30 併辦六案件 亥○○(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1日下午4時28分許;110年9月12日下午4時  16分許;110年9月13日下午6時59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6303卷第101-105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匯款帳號交易明細(111偵16303卷第133-139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4.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319卷第9-12頁) 31 併辦六案件 酉○○(未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3日下午12時56分、58分許、下午1時8分、11分許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5443卷第11-14頁) 2.告訴人存摺影本(111偵15443卷第39-45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32 併辦六案件 申○○(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下午13時59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5919卷第89-93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憑證(111偵15919卷第189-199頁、第183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33 併辦七案件 辰○○(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6615卷第87-90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16615卷第91-100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34 併辦七案件 地○○(提告)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9月14日下午1時51分許;110年9月15日上午10時33分許  2萬元、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告訴人指述(111偵17390卷第67-71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11偵17390卷第101-119頁)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110偵35164卷第78-90頁反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7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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