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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敏玲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元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元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元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8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17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16、1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5月9日提出之刑事更定其刑聲請狀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等情,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7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轉讓禁藥罪,編號3至16、18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16其犯罪時間接近,另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無意見,請依法裁量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其餘各編號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元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敏玲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6月12日 102年10月2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1日 101年5月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9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19號       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編號         6        7        8        9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5月30日 101年6月7日 101年6月8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5月1日或101年5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3 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確定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19號       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編號        11       12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5月5日 102年5月21日 101年7月9日 101年5月17日前後某日(即101年5 月24日前一週某日) 101年6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確定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19號       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1年8月19日 101年10月2日 94年4、5月某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20553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 106年度偵字第11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404號 104年度簡字第2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3日 104年11月13日 106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 104年度簡字第2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確定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4年12月8日 106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0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016號   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3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