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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盈呈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許鈞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鈞順(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8月,因上開2案為想像競合犯,應併合處罰,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並引實務數例,請從新、從輕做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為此依刑法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484條更定其刑及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判決部份: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1年2月、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檢察官、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判決撤銷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3年,並與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在卷可稽,是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判決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本院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受刑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部分:

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在卷可稽,依上開意旨說明,本院為諭知「有期徒刑4年8月」之法院,是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⒉惟依受刑人上開聲明以觀,並非對於檢察官何種執行指揮不當提出異議,而係主張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及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49號判決,應合併處斷定刑,揆諸前揭二、之理由說明,所請事項,尚非得以本件聲明異議程序可得主張,受刑人復未就檢察官執行方式有何不當聲明異議,則其循聲明異議程序謀求救濟,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㈢至受刑人聲請就上開2案更定其刑部分,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或受刑人得請求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要件不合,是受刑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明異議而更定其刑,亦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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