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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31號、第532號、第533號、第534號、第535號、第536號、第537號、112年度偵字第8467號、第122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宏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至6行所載「基於三人以上透過網際網路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思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共15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詐騙時間、方式」欄固均記載「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惟查,被告僅係依指示擔任提領帳戶之取款車手,尚難認其對上開詐欺手法有所預見,尚難認被告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二)被告與「方耀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經查,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亦未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上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騙集團詐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影響社會治安,行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後坦承之態度、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分工情形,以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是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實際拿到11、12萬報酬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36卷第138頁),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從有利其之認定為11萬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宣告刑   1 告訴人陳嘉炫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嘉炫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21分許 28,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2分許 50,000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3分許 50,000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46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1分許 1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3分許 20,000     111年7月18日上午11時34分許 50,000     111年7月26日上午11時37分許 57,683  2 告訴人廖佑寅 於111年7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佑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某時許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36分許      100,000 1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37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1日某時許 1,600,000     111年7月15日某時許 300,000     111年7月19日某時許      500,000 1,500,000  3 告訴人黃啟佲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啟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下午3時29分許 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6日下午3時32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許 10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 200,000     111年7月15日下午2時許 200,000  4 告訴人 許書華 於111年7月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書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51分許 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8日下午2時13分許 50,000     111年7月9日下午12時5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10時56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 700,000  5 告訴人湯淑雁 於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湯淑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55分許 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被害人戴義生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戴義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分許 30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被害人謝汶翰 於111年5月1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謝汶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39分許 1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45分許 50,000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48分許 4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12時48分許 5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12時5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許 18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0分許 5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5分許 1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8分許 1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時5分許 5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時10分許 2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6時22分許 3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8時17分許 3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8時26分許 30,000     111年7月24日下午2時5分許 23,000     111年7月25日下午12時49分許 80,000  8 被害人陳垣圻 於111年5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垣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下午12時52分許 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2日下午12時53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11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下午1時7分許 50,000     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2分許 60,000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15分許 70,000     111年7月4日上午9時18分許 6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5分許 5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6分許 5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9分許 10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55分許 4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6分許 5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7分許 5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9分許 6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4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6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9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1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2日某時許 1,140,000     111年7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 300,000     111年7月18日下午12時48分許 700,000  9 告訴人曾頤誠 於111年5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頤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21分許 10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21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8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8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6分許 100,000     111年7月22日上午9時5分許 30,000  10 告訴人 胡楚雲 於111年5月19日下午12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胡楚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 2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8日上午7時1分許 500,000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7分許 800,000     111年7月4日上午8時42分許 350,000     111年7月5日下午1時53分許 1,600,000     111年7月8日上午8時38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11時17分許 2,00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8時39分許 500,000     111年7月18日上午10時48分許 1,350,793     111年7月19日上午8時28分許 198,000     111年7月25日上午8時17分許 500,000     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26分許 1,500,000  11 告訴人邱顯祥 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邱顯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上午11時4分許 173,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20分許 373,000     111年7月21日下午12時12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25日下午12時55分許 1,700,000  12 被害人 呂學棋 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學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45分許 10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 130,000     111年7月22日上午9時50分許 300,000  13 告訴人 林正光 於111年5月1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欣」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正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6分許 1,00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4日上午9時38分許 700,000     111年7月13日上午9時44分許 800,000     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分許 800,000  14 告訴人王姿漪 於111年5月23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my114466」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姿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56分許 5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57分許 50,000     111年6月22日上午11時42分許 20,000     111年6月27日上午10時16分許 1,000,000     111年6月28日下午14時35分許 50,000     111年6月28日下午14時41分許 15,000     111年7月4上午11時29分許 50,000     111年7月4上午11時31分許 50,000     111年7月5上午9時58分許 50,000     111年7月5上午10時許 50,000     111年7月6上午10時42分許 50,000     111年7月6日下午2時38分許 466,2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 5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 5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2分許 3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4分許 2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26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14日12時14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12時15分許 50,000  15 告訴人林亮君 於111年6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君君」佯稱下載金盈軟體可投資獲利云 云,致告訴人林亮君陷於錯誤,依指 示臨櫃匯款或轉帳。 111年6月24日10時43 4,000,000 陳思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9日9時30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06日9時35分許 800,000     111年7月06日9時50分許 3,000,000     111年7月21日13時30分許 3,000,000     111年7月21日13時45分許 5,000,000     111年7月22日9時許 2,902,196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3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37號
112年度偵字第8467號
112年度偵字第12273號
  被   告 陳思宏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宏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日,與詐欺集團成員商定以每日
    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
    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本案外幣帳戶),俾利
    詐欺集團將詐欺款項匯至海外逃避追緝,而基於三人以上透
    過網際網路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
    員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咖啡店,將0000000000易付卡門號交給
    陳思宏,作為設定本案外幣帳戶網路轉帳使用。嗣詐騙集團
    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方式
    ,向附表所示之陳嘉炫等人施以投資詐術,致陳嘉炫等人均
    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本
    案帳戶,旋即由陳思宏於同日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連結網
    路銀行,將款項轉帳至本案外幣帳戶,再由本案外幣帳戶轉
    匯至加密貨幣交易所FTX DIGITAL MARKETS LTD使用之帳戶
    ,陳思宏並已獲取11萬元之報酬。嗣陳嘉炫等人發覺有異,
    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嘉炫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苗栗縣警
    察局通霄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思宏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⑴於111年6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咖啡店交付本案帳戶,否認轉帳; ⑵對方交付0000000000門號供其綁定帳戶使用數月;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為其開立使用; ⑷提供帳簿每日可獲取1萬元,並已獲取11萬元報酬等事實。 2 1、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資料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款項等事實。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詐騙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詐騙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復透過行動電話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本案外幣帳戶之事實。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42042號函檢附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及中央銀行外匯局112年3月8日台央外捌字第1120006068號函 證明轉帳至本案外幣帳戶之款項,復透過行動電話以網路銀行轉匯至FTX DIGITAL MARKETS LTD使用之帳戶事實。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3341號函 證明自本案外幣帳戶轉至匯至FTX DIGITAL MARKETS LTD之歷次上網行動IP。 7 自本案外幣帳戶轉至匯至FTX DIGITAL MARKETS LTD之歷次上網行動IP對應之行動電話分析表 證明對應之IP為0000000000門號 8 0000000000門號網路資料查詢單 證明該門號開通日為111年6月16日,使用至同年7月26日期間,均僅用於收發簡訊,研判係收發網路銀行轉帳驗證碼。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鍾  曉  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其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陳嘉炫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嘉炫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21分許 28,000 111年度偵字第35696號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2分許 50,000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13分許 50,000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46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1分許 10,000     111年7月14日下午12時33分許 20,000     111年7月18日上午11時34分許 50,000     111年7月26日上午11時37分許 57,683  2 告訴人廖佑寅 於111年7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佑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36分許 150,000 111年度偵字第36504號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37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1日某時許 1,600,000     111年7月15日某時許 300,000     111年7月19日某時許 1,500,000  3 告訴人黃啟佲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啟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下午3時29分許 50,000 111年度偵字第37636號    111年7月6日下午3時32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許 10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 200,000     111年7月15日下午2時許 200,000  4 告訴人 許書華 於111年7月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書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51分許 50,000     111年7月8日下午2時13分許 50,000     111年7月9日下午12時5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10時56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 700,000  5 告訴人湯淑雁 於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湯淑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55分許 50,000  6 被害人戴義生 於111年6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戴義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分許 300,000  7 被害人謝汶翰 於111年5月1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謝汶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39分許 10,000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45分許 50,000     111年7月6日下午12時48分許 4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12時48分許 50,000     111年7月13日下午12時51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許 18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0分許 5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5分許 1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2時58分許 1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時5分許 5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1時10分許 2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6時22分許 3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8時17分許 30,000     111年7月22日下午8時26分許 30,000     111年7月24日下午2時5分許 23,000     111年7月25日下午12時49分許 80,000  8 被害人陳垣圻 於111年5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垣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下午12時52分許 50,000     111年6月22日下午12時53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11分許 50,000     111年6月23日下午1時7分許 50,000     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2分許 60,000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15分許 70,000     111年7月4日上午9時18分許 6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5分許 5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6分許 5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49分許 100,000     111年7月4日下午12時55分許 4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6分許 5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7分許 50,000     111年7月5日上午9時9分許 6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4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6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9分許 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1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2日某時許 1,140,000     111年7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 300,000     111年7月18日下午12時48分許 700,000  9 告訴人曾頤誠 於111年5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曾頤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21分許 1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7690號    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21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8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8分許 10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50,000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6分許 100,000     111年7月22日上午9時5分許 30,000  10 告訴人 胡楚雲 於111年5月19日下午12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胡楚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 250,000 111年度偵字第38572號    111年6月28日上午7時1分許 500,000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7分許 800,000     111年7月4日上午8時42分許 350,000     111年7月5日下午1時53分許 1,600,000     111年7月8日上午8時38分許 15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11時17分許 2,000,000     111年7月15日上午8時39分許 500,000     111年7月18日上午10時48分許 1,350,793     111年7月19日上午8時28分許 198,000     111年7月25日上午8時17分許 500,000     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26分許 1,500,000  11 告訴人邱顯祥 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邱顯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6日上午11時4分許 173,000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20分許 373,000     111年7月21日下午12時12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25日下午12時55分許 1,700,000  12 被害人 呂學棋 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學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45分許 100,000 111年度偵字第40396號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 130,000     111年7月22日上午9時50分許 300,000  13 告訴人 林正光 於111年5月1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欣」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正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6分許 1,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39號    111年6月24日上午9時38分許 700,000     111年7月13日上午9時44分許 800,000     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分許 800,000  14 告訴人王姿漪 於111年5月23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my114466」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姿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56分許 50,000 112年度偵字第8467號    111年6月22日上午10時57分許 50,000     111年6月22日上午11時42分許 20,000     111年6月27日上午10時16分許 1,000,000     111年6月28日下午14時35分許 50,000     111年6月28日下午14時41分許 15,000     111年7月4上午11時29分許 50,000     111年7月4上午11時31分許 50,000     111年7月5上午9時58分許 50,000     111年7月5上午10時許 50,000     111年7月6上午10時42分許 50,000     111年7月6日下午2時38分許 466,2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 5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 5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2分許 30,000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4分許 20,000     111年7月11日上午9時26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14日12時14分許 50,000     111年7月14日12時15分許 50,000  15 告訴人林亮君 於111年6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君君」佯稱下載金盈軟體可投資獲利云 云,致告訴人林亮君陷於錯誤,依指 示臨櫃匯款或轉帳。 111年6月24日10時43 4,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2273號     111年6月29日9時30分許 1,000,000     111年7月06日9時35分許 800,000     111年7月06日9時50分許 3,000,000     111年7月21日13時30分許 3,000,000     111年7月21日13時45分許 5,000,000     111年7月22日9時許 2,902,19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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