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75號
- 原告
- 廖佑寅
- 訴訟代理人
- 鍾承哲律師
- 被告
- 陳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2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在監執行中,其具狀陳明放棄到庭辯論,有出庭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與詐欺集團成員商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本案外幣帳戶),俾利詐欺集團將詐欺款項匯至海外逃避追緝,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咖啡店,將0000000000易付卡門號交給被告,作為設定本案外幣帳戶網路轉帳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將附表所示金額共計430萬元匯至本案帳戶,旋即由被告於同日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連結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帳至本案外幣帳戶,再由本案外幣帳戶轉匯至加密貨幣交易所FTX DIGITAL MARKETS LTD使用之帳戶,伊受有43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伊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認行為有客觀之共同關連性,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參照)。
㈡經查,被告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申辦之本案帳戶及本案外幣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共計430萬元至本案帳戶後,旋遭被告使用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0000000000易付卡門號連結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帳至本案外幣帳戶,再由本案外幣帳戶轉匯至加密貨幣交易所FTX DIGITAL MARKETS LTD使用之帳戶乙節,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就上開行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有期徒1年3月在案,此有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至52頁),且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認不諱;又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洵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30萬元,核屬有據。又原告之聲明既經准許,原告其餘請求權部分,本院即無再為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存入帳戶 1 111年7月6日 10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2 111年7月7日 15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3 111年7月7日 15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4 111年7月11日 160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5 111年7月15日 30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6 111年7月19日 50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7 111年7月19日 150萬元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思宏 總 計 4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