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112年度執字第4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勝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勝雄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鍾勝雄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之總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3至6所示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之總和(6年11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6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6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6年11月)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均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跑跑」、「小七」、「穎兒」等人)、擔任車手角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行,亦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職;而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皆是提供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附表編號4至6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9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52號 110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52號 111年2月8日 否 1.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86號。 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9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9號 111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9號 111年10月26日 否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9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 111年1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 111年12月26日 否 1.編號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86號。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111年1月11日至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0660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68號 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68號 112年4月21日 否 1.編號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02號。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12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3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5月25日 否 1.編號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53號。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7次) 110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91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 112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 112年6月6日 否 1.編號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