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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盈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柏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3次)、1年3月(3次),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柏凱前:①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②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8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001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受刑人撤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④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8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受刑人於109年3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92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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