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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卓育璇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09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鑫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刑法第50條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者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994號(確定日為民國110年8月1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前揭判決確定之前,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9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2至8、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考,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上述說明,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10月(計算式:3月+2年2月+1年5月+4月+1年8月=5年10月)之範圍。

⒉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具狀稱: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編號11之犯罪日期接近,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尚祈於定刑時予以視上情給最大刑度之減讓。

⒊本院併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均為與詐欺集團相關之詐欺或洗錢等犯行,除編號1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109年6月至9月間外,其餘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110年1月至3月間,兼衡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4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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