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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振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振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武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共3罪),嗣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共3罪),嗣受刑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5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6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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