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至96年01月26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先於96年8月6日確定;又於96年7月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亦確定在案等情,有附卷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是上開二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