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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更(一)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更(一)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宜斌
選任辯護人
陳鎮宏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25、13015號、97年度偵字第11654號),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29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係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9樓,下稱全球數碼公司)負責人,被告乙○○係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亦為全球數碼公司之董事)、被告己○○係該公司電腦工程師,被告丁○○為社群內容部經理,被告庚○○則係客服部專員,均實際參與執行全球數碼公司之業務並為主管。而全球數碼公司係以經營「ezPeer」網站(網址http://www.ezpeer.com)為主要業務,於民國(下同)90年間,被告甲○○指示被告丙○○撰寫「ezPeer」電腦程式《P2P屬於點對點對等連結電腦架構(即Peer to Peer),為一種可以讓使用者直接存取網際網路上其他電腦中檔案之一種「資料共享(Distributed File Sharing)」模式檔案分享應用軟體》,放置在全球數碼公司所管理之「ezPeer」網站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執行並予安裝後,該軟體會在安裝程式之個人電腦磁碟機內,執行「ezPeer」電腦程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應用軟體,並創建「ezPeer」程式捷徑,及於C磁碟機內預設「My Share」之資料夾(此預設值在安裝時容許會員變更磁碟機路徑及資料夾名稱,且在Windows98環境中,若為其他作業系統如Windows XP則在系統預設使用者名稱資料夾之路徑中建立分享資料夾)。會員只需於個人電腦桌面上點選前開捷徑,或指定該程式執行路徑,即自動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ezPeer」網站主頁面,及會員登錄主機伺服器,經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由主機驗證通過後,即可使用「ezPeer」分享平台所提供之檔案搜尋及下載功能。會員只需輸入關鍵字,即可經由個人電腦上傳該資訊至全球數碼公司管理之檔名索引伺服器主機,搜尋正處於連線狀態會員個人電腦程式預設之「My Share」資料夾或另設之分享資料夾內,已儲存供他會員下載之檔案存取路徑、特定網路IP位址及內容,再由會員以滑鼠點選前開檔名伺服器主機所提供之符合關鍵字檔案分享畫面所顯示之各已連線會員電腦中之檔案名稱後,即可與提供檔案會員直接建立連線下載重製該檔案,而全球數碼公司即藉此向會員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元之會費而營利。㈡被告甲○○、乙○○、丙○○、己○○、丁○○、庚○○等人,明知全球數碼公司係以提供「ezPeeer」電腦程式招收會員加入並收取會費為業,而會員加入之主要目的係為下載檔案,可預見會員付費目的可能為大量重製或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或視聽著作,不思積極防堵會員違法重製或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行為,竟意圖營利,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卡通、影集或電影,分係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影片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未經前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或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物。竟共同基於牟利犯意,推由被告甲○○、乙○○等負責指示行銷及推廣;被告丙○○負責設計「ezPeer」電腦程式架構、會員認證及相關連結;被告己○○負責架設主機伺服器及設備硬體維護;被告丁○○負責網頁內容設計配置;由被告庚○○負責會員服務及客訴問題解決之分工方式,於「ezPeer」網站首頁設置「遊戲」、「娛樂」、「合作音樂網站」及「合作影片網站」等點選欄位,並於「娛樂」分類選項之「卡漫映像」、「挖趣戲劇」選項下,由被告丁○○利用被告丙○○撰寫之後臺介面(指網頁串接後方提供資料庫內容伺服器之相關程式)程式,分別於不詳時間,依前開分類上傳如附件所示各卡通、影集之圖片、劇情概要、中英文片名及演員名稱等資料至各該頁面。會員於瀏覽該頁面後,只需點選該卡通或影集名稱,即自動將該名稱複製至「ezPeer」搜尋列內,會員只須再點選「GO」(即啟動),即執行「ezPeer」電腦程式搜尋該卡通或影片檔案之功能,經由「ezPeer」檔名伺服器主機,搜尋處於連線狀態會員個人電腦程式預設之「MyShare」(或其他檔案路徑)分享資料夾內,或另設之分享資料夾內,已違法重製供他會員公開傳輸下載之同名稱檔案及該檔案存取路徑、特定網路IP位址,再由會員以滑鼠點選前開伺服器主機提供之檔案分享畫面所顯示檔案名稱後,搜尋會員即可與提供檔案會員直接建立連線下載並同時公開傳輸附件所示卡通及影集檔案。另於94年7月8日某時許,渠等承前開不法犯意,先由被告甲○○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申請使用http://www.heymovie.com網址,隨後交由被告己○○設定對應IP位址後,即交由被告丁○○架設名為「98看電影」之網站,該網站內容主要分為「熱映當中」、「二輪電影」及「電影榜單」三大類選項,其中「熱映當中」為現上檔之電影清單;而「二輪電影」中,則可以片名字數及類型為條件搜尋符合條件之電影名稱;另「電影榜單」中,則依序分為熱門院線片、全美電影票房、百視達租片榜、亞藝租片榜,該內容(含附件所示電影)均係由被告丁○○整理電影海報圖片、劇情概要、中英文片名及演員名稱等資料上傳並隨時更新。會員於各該網頁點選搜尋所得清單或排行榜所列電影名稱時,即啟動「ezPeer」電腦程式,並將點選之電影名稱自動鍵入「ezPeer」搜尋列中,會員只需點選「GO」即執行搜尋該電影檔案之功能,經由「ezPeer」檔名伺服器主機,搜尋正處於連線狀態會員個人電腦程式預設之「My Share」(或其他檔案路徑)分享資料夾內,已違法重製供他會員公開傳輸下載之同名稱檔案及該檔案存取路徑、特定網路IP位址,再由會員以滑鼠點選由前開伺服器主機所提供之檔案分享畫面所顯示之各已連線會員電腦中之檔案名稱後,即可與提供檔案會員直接建立連線下載並公開傳輸所示電影檔案。另承前開犯意聯絡,於「ezPeer」網站首頁前開「合作影片網站」設定連結至「98看電影」網站,使「ezPeer」會員於首頁點選「合作影片網站」選項後,即可連結至「98看電影」網站,便利會員由「98看電影」網站上,使用「ezPeer」電腦程式下載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侵害前開公司視聽著作財產權之電影。然被告全球數碼公司及被告甲○○前因「ezPeer」會員顏盟凱、顏坤記、陳浩軒、周洪舜等人未經同意或授權,使用「ezPeer」電腦程式違法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偵字第10786號、92年度偵字第4559號案件,於92年12月4日提起公訴。嗣該公司與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簡稱IFPI)達成協議,以另成立公司經授權經營線上音樂下載業務之方式和解,故即尋被告己○○擔任董事之易力貝斯有限公司,於95年1月16日改組並更名為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現址設臺北市○○區○○街16之5號7樓,下稱達霖公司),經營前開基金會授權重製、公開傳輸之數位音樂下載服務,並將該網站命名為「ezPeer+」(ezPeer plus),而被告全球數碼公司並將「ezPeer」網站首頁之「合作音樂網站」連結刪除,並於「ezPeer」首頁廣告鼓吹加入「ezPeer+」會員。㈢嗣被告乙○○自95年6月28日起登記擔任達霖公司負責人,而被告丙○○、己○○、丁○○及庚○○等人亦均轉往被告達霖公司擔任同性質工作。被告達霖公司並接收被告全球數碼公司所有生財器具、設備(包含伺服器電腦主機、辦公用品、電腦相關網路設備及客服電話00000000號等)及會員資料。而被告乙○○前擔任被告全球數碼公司之總經理,明知「ezPeer」網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於擔任被告達霖公司負責人後,非但未關閉或停止「ezPeer」網站或前開重製及公開傳輸影片之功能,反而與被告丙○○、己○○、丁○○及庚○○等人出於共同犯意,由被告丙○○負責軟體編寫、被告己○○負責機房維護與設定、被告丁○○負責網頁設計而被告庚○○則負責「ezPeer」會員客服之分工,將被告達霖公司於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220號)代管之伺服器主機(IP位址分別為203.73.24.75;203.73.24.108;203.73.24.111;203.73.24.117;203.74.24.123)提供予全球數碼公司「ezPeer」網站繼續使用,並於「ezPeer+」網站之客服中心網頁架設至「ezPeer」網站之連結,使「ezPeer」網站得供會員繼續使用前述功能。嗣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人員發現被告甲○○、乙○○、丙○○、己○○、丁○○、庚○○與「ezPeer」會員陳盈泰(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期滿簽結)、被告戊○○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陳盈泰於95年10月19日上午7時33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20巷38號1樓住處,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ezPeer」伺服器主機,使用「ezPeer」電腦程式,擅自公開傳輸侵害福斯公司擁有之「X戰警3-最後戰役」視聽著作財產權,並重製於其個人電腦分享資料夾內,供其他會員下載而散布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另被告戊○○於95年10月30日下午4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2段184號6樓住處,利用其不知情之父邱俊杰所申請之中華電信ADSL,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ezPeer」伺服器主機,使用「ezPeer」電腦程式,擅自公開傳輸侵害華納公司擁之「超人再起」視聽著作財產權,並重製於其個人電腦分享資料夾內,供其他會員下載而散布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影片、哥倫比亞公司、新線公司及派拉蒙公司報警處理後,於95年11月14日及96年6月5日分別查獲。並扣得被告達霖公司所有伺服器主機4台、電腦主機1台。因認被告甲○○、乙○○、丙○○、己○○、丁○○、庚○○、戊○○等人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被告全球數碼公司、達霖數位公司則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明定,但此之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其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不與焉。再者,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告訴,凡犯罪之被害人,或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請求追訴之行為,均屬之;而法律關於告訴之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為達此目的,自應許告訴人委託他人以書狀或言詞代為告訴。惟告訴權係因犯罪而取得,故告訴之代理,具有特定代理之性質,故其代理權之授與,應在犯罪事實發生後,且應對特定案件為之,如為事前概括之委任,其告訴並非合法(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全球數碼公司、甲○○、丙○○、己○○、丁○○、庚○○、乙○○、達霖公司、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92條、第10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故本件告訴,應經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害著作權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影片合夥」、「哥倫比亞公司」、「新線公司」、「派拉蒙公司」等之合法告訴,否則即應以未經合法告訴,為不受理之諭知,合先敘明。

四、按本件著作財產權人均屬外國公司,參照法務部法檢字第19922號函說明:「外國公司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如係由公司授權代理人提出告訴,應依其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判斷該外國公司授與代理權之人,依據該外國公司設立地之法律,是否有權代表公司,不宜逕行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僅以公司之董事長為唯一有權代表公司授與代理權之人,而於授與代理權之人非公司之董事長,即認其告訴為不合法」。又按「有關美國公司在我國為訴訟行為,何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之權能,應依美國之本國法定之,不宜逕行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僅以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為唯一有權代表公司之人。……則苟美國之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該職位之人在其職務範圍內有權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能否謂其無代表告訴人公司提起本件告訴之權能,即非無疑」(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7年12月7日檢英紀字第26180函中華民國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稱:「為節省訴訟程序之勞費,函請貴會轉知各律師,對於外國公司授權代理人提出告訴(再議)時,若委任律師為告訴(再議)代理人,請於委任狀內敘明其依據(如外國公司設立地之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如外國公司合法授權書、州政府登記文件等),以資判斷該代理人確係有權代表公司提出合法告訴」。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害著作權人均係外國公司,於偵查中以被害人之身分具狀授權代理人提出本件告訴,是否合法?依上開說明,自應視該簽名授權予代理人提出告訴者,依該公司設立地之法律或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有無對外代表公司之權利為判斷標準,若告訴人未提出外國法相關資料供法院參酌,即應依我國公司法為判斷標準。

五、惟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委任狀所列之公司代表人,所列之職稱或為「副總經理(Vice President)」、或為「助理秘書(Assistant Secretary)」或職稱不明,而告訴人公司等僅由代理人提出其所列代表人委任於我國之代理人處理法律訴訟事務之概括委任狀及其中文譯文,及本於上開概括委任狀另就本件所為之特定委任狀,始終未提出其所列代表人確得代表該外國公司授權代理人提出告訴之資料供本院審酌,復無其他依外國法或相關條約具有合法代表之證明文件及法律規定得證明「副總經理」或「助理秘書」得代表該公司,且由「副總經理」或「助理秘書」授與告訴權,與我國公司法由董事或董事長代表公司之規定不符;且告訴人亦未提出「副總經理」及「助理秘書」依據「迪士尼公司」及「環球影片合夥」之設立地美國德拉瓦州法律或上開公司章程,確得代表該外國公司授權代理人提出告訴之資料供本院審酌。析言之,告訴代理人未提出其他關於其委任狀所列之公司代表人確有代表該外國公司權利之外國公司設立地之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或提供外國公司授權特定人代表公司之書證、州政府登記文件等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判斷,而上開文件資料並非無法自告訴人公司取得,尤以告訴代理人既受委任,本案告訴權既質疑,自應由委任之外國公司出具授權委任狀所列代表人之文件證明以釋疑,然告訴代理人迄今並未提出,顯難僅依前開委任狀即認定所列代表人有代表該公司之權利。況如附表編號2、3、5至7所示之告訴人之代表人,更無職稱或其他有權代表該外國公司之資料供本院審酌其是否具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限。據此,就告訴人公司等由如附表所示之人為代表人授與告訴權予告訴代理人提出本件告訴,尚難認定告訴代理人具有合法告訴權。

(二)又依公訴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本件被告全球數碼公司、甲○○、丙○○、己○○、丁○○、庚○○、乙○○、達霖公司、戊○○等之犯罪事實,均係自95年10月19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惟本件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授權委任書,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書立,且依該等法人之委任狀之授權內容可知,告訴人等對對告訴代理人之告訴代理權之授與,顯均係在本件犯罪事實發生前即預為概括委任甚明。至公訴人主張已指明特定被告或特定犯罪事實之刑事委任狀,於告訴代理人95年11月7日告訴狀所附之3份中文刑事委任狀影本,僅有告訴人華納、福斯、派拉蒙等3家公司之用印(參96年度偵字第1525號偵查卷㈠第160至162頁),且僅指明被告全球數碼公司及甲○○等2人;另7份中文刑事委任狀正本,係於告訴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狀之6個月後之96年5月9日,於刑事告訴狀㈠以附件18方式提出(參96年度偵字第1525號偵查卷㈡第116至122頁),且此7份中文委任狀,亦係告訴代理人基於前開概括授權之英文委任狀,並均僅指明被告全球數碼公司、甲○○、丁○○等3人,而代行蓋章提出,是告訴人等數委任狀中,均未指及被告丙○○、己○○、庚○○、乙○○、達霖公司、戊○○等人,亦未就具體犯罪事實授權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況告訴代理人亦未提出其他關於其委任狀所列之公司確有授權告訴代理人代表公司,針對特定犯罪事實及特定被告提出告訴之委任之書證等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判斷,而上開文件資料並非無法自告訴人等取得,尤以告訴代理人既受委任,本案告訴權既有疑問,自應由委任之外國公司出具授權委任狀所列代表人之文件證明以釋疑,然告訴代理人迄今並未提出,顯難僅依前開委任狀即認定所列代表人有代表該等告訴人公司之權利。是本件依現有證據資料,亦應認為告訴不合法,即未經合法告訴。

六、綜上所述,本件既未經合法告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李濠松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中、英文│簽署委任狀之法│在臺│委任│委任狀(中譯本)內容                │
│號│名稱及簡稱    │定代理人職稱及│認許│狀簽│                                    │
│  │              │中、英文姓名  │    │發日│                                    │
├─┼───────┼───────┼──┼──┼──────────────────┤
│ 1│美商迪士尼企業│Vice President│無  │94年│本人瑪麗‧弗喜兒,係美國公民(持用編│
│  │股份有限公司  │瑪麗‧弗喜兒  │    │12月│號000000000號護照)址設於美國加州勃 │
│  │DISNEY        │MARY B.FOSSIER│    │20日│班市南布那維斯塔街500號。茲此表明及 │
│  │ENTERPRISES   │              │    │    │授權如下事項:                      │
│  │INC.          │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人代表美商迪士尼│
│  │(迪士尼公司)│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代理人於中華│
│  │              │              │    │    │  民國用以授權法律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人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
│  │              │              │    │    │  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
│  │              │              │    │    │  ,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本│
│  │              │              │    │    │  人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人 (a)使│
│  │              │              │    │    │  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察署、│
│  │              │              │    │    │  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單位之│
│  │              │              │    │    │  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護迪士│
│  │              │              │    │    │  尼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民│
│  │              │              │    │    │  、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委 │
│  │              │              │    │    │  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係│
│  │              │              │    │    │  由迪士尼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
│  │              │              │    │    │  人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
│  │              │              │    │    │  訴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告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
│  │              │              │    │    │  保護迪士尼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
│  │              │              │    │    │  權而須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
│  │              │              │    │    │  出之各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2│美商華納兄弟無│職稱不明      │無  │94年│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係依美國德拉瓦│
│  │樂公司        │大衛‧凱普蘭  │    │12月│州法律組織設立並存續之公司。主事務所│
│  │WARNER BROS.  │DAVID KAPLAN  │    │16日│設於美國加州勃班市○○○道4000號。茲│
│  │ENTERTAINMENT │              │    │    │此證明以下所示之印鑑確係本公司於中華│
│  │INC.          │              │    │    │民國授權代表本公司進行法律訴訟之印鑑│
│  │(華納公司)  │              │    │    │章:                                │
│  │              │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              │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3│美商廿世紀福斯│職稱不明      │有,│94年│本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
│  │影片股份有限公│羅納‧惠勒    │登記│12月│司,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法律組織設立並存│
│  │司            │RONALD C.     │訴訟│19日│續之公司。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洛杉磯│
│  │TWENTIETH     │WHEELER       │代理│    │市○市○○路10201號。茲此表明及授權 │
│  │CENTURY FOX   │              │人:│    │如下事項:                          │
│  │FILM          │              │涂銘│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CORPORATION   │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福斯公司)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4│美商環球影片製│Assistant     │無  │94年│本公司,美商環球影片有限責任合夥,係│
│  │作有限責任合夥│Secretary     │    │12月│依美國德拉瓦州法律組織設立並存續之公│
│  │UNIVERSAL CITY│史提夫‧湯瑪士│    │15日│司。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環球影城市環│
│  │STUDIOS       │‧康格        │    │    │球影城廣場100號。茲此表明及授權如下 │
│  │PRODUCTION    │STEVE THOMAS  │    │    │事項:                              │
│  │LLLP          │KANG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環球影片合夥│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5│美商哥倫比亞影│職稱不明      │無  │94年│本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片股份有限公司│維琪‧索羅門  │    │12月│,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法律組織設立並存續│
│  │COLUMBIA      │VICKI R.SOLMON│    │22日│之公司。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高佛市西│
│  │PICTURES      │              │    │    │華盛頓大道10202號。茲此表明及授權如 │
│  │INDUSTRIFS    │              │    │    │下事項:                            │
│  │INC.          │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哥倫比亞公司│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6│美商新線製作股│職稱不明      │無  │95年│本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係│
│  │份有限公司    │安德魯‧馬修  │    │3月 │依美國加州法律組織設立並存續之公司。│
│  │NEW LINE      │ANDREW        │    │8日 │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洛杉磯市北羅勃森│
│  │PRODUCTIONS   │MATTHEWS      │    │    │大道116號。茲此表明及授權如下事項: │
│  │INC.          │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新線公司)  │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 7│美商派拉蒙影片│職稱不明      │無  │94年│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股份有限公司  │保羅‧史賓格勒│    │12月│本公司),係依美國德拉瓦州法律組織設│
│  │PARAMOUNT     │PAUL D.       │    │19日│立並存續之公司。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
│  │PICTURES      │SPRINGER      │    │    │好萊塢市○○○○道5555號。茲此證明以│
│  │CORPORATION   │              │    │    │下所示之印鑑確係本公司於中華民國授權│
│  │(派拉蒙公司)│              │    │    │代表本公司進行法律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⒈以下所示印鑑確為本公司用以授權法律│
│  │              │              │    │    │  訴訟之印鑑章。                    │
│  │              │              │    │    │⒉本公司茲此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
│  │              │              │    │    │  作保護基金會之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
│  │              │              │    │    │  生,址設:臺北市○○街156號5樓,為│
│  │              │              │    │    │  本公司之代理人。代理人得代理本公司│
│  │              │              │    │    │  (a)使用該印鑑章製作致警察機構、檢 │
│  │              │              │    │    │  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
│  │              │              │    │    │  單位之委任狀用以授權複代理人進行保│
│  │              │              │    │    │  護本公司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  │              │              │    │    │  民、刑事訴訟。(b)使用該印鑑章製作 │
│  │              │              │    │    │  委任狀證明楊泰順先生、施育霖先生確│
│  │              │              │    │    │  係由本公司授權請求警察及其他公務人│
│  │              │              │    │    │  員搜索及扣押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並起訴│
│  │              │              │    │    │  侵權行為人。(c)使用該印鑑章製作告 │
│  │              │              │    │    │  訴狀、自訴狀、陳明理由狀及其他為保│
│  │              │              │    │    │  護本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須│
│  │              │              │    │    │  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所提出之各│
│  │              │              │    │    │  式文書。                          │
│  │              │              │    │    │⒊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權代│
│  │              │              │    │    │  理人製作前述⒉ (a)(b)(c)各項所敘之│
│  │              │              │    │    │  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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