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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53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6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秋木

      張煜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812、7096、7264、13133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詹秋木共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張煜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附件起訴書記載,事實部分補充:被告張煜熙於民國98年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秋木、張煜熙於本院之自白。

二、被告詹秋木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二)犯行與被告陳佑在(另依通常程序審理)所攜木棍、一字起子固未扣案,惟該等工具既能勾開鐵條、毀壞堅固門鎖,其質地必屬堅硬,持以對人攻擊,自能殺傷人生命、身體,當屬兇器無訛。而被告陳佑在持上揭兇器,毀壞構成鐵門一部份之鐵條,及構成鐵門一部份之門鎖而踰越入內行竊,應構成毀越門扇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逾越門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參照),被告張煜熙既僅係推開木門鎖而入內行竊,當不得謂係踰越門扇,故起訴書此部分贅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尚有未洽,是核被告詹秋木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被告張煜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詹秋木均在現場把風,而把風屬犯罪分擔行為(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6676號判決),故與被告陳佑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又被告詹秋木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張煜熙於98年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證,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為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詹秋木於82、84年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90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5年因公共危險案件;被告張煜熙於97年因詐欺、贓物、竊盜,98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紀錄表可憑,素行欠佳;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實影響社會財貨安全;被告張煜熙前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復再為本案犯行,足徵自我檢束能力低弱;渠等至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張煜熙坦承犯行,被告詹秋木原於警詢、偵查矢口否認,嗣於本院審理始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詹秋木國中肄業、被告張煜熙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及所竊之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詹秋木部分定應執行刑。未扣案被告詹秋木供本案犯罪所用之木棍、一字起子各1支,並無證據證明其現仍存在,故均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5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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