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21號、98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99年度偵字第7901號、99年度偵字第8147號、99年度偵字第112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煜堂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盜版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分別係海樂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沙鷗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及演義寓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演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海樂公司、勝琦公司、沙鷗公司及演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甲○○竟與藏身於大陸地區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自98年1 月至98年6 月16日之前之某日起,先取得「conifore」、「a00000 00 」、「sabrina3520 」帳號後,於不詳地點,旋即分別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以「coni fore 」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在該網頁上張貼販售「裸愛」DVD 光碟之廣告,並標示價額新臺幣(下同)27 0元(含運費120 元)、張貼販售「美人圖」DVD 光碟之廣告,並標示價額320 元(含運費120 元);另以「a000000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在該網頁上張貼販售「射雕英雄傳」DVD 光碟1 套(2 片)之廣告,並標示價額420 元(含運費120 元);再以「sabrina3520 」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在該網頁上張貼販售「古靈精探B 」DVD 光碟1 套(2 片)之廣告,並標示價額420 元(含運費120 元)、張貼販售「大國崛起」DVD 光碟1 套(2 片)之廣告,並標示價額420 元(含運費120 元),且均由甲○○提供其所有戶名甲○○、帳號00 0-000000000000 0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供為成交後買家匯入價款之用,招徠不特定買家出價與其交易,以此方式販賣前揭商品。嗣㈠經海樂公司職員上網瀏覽上開販售「裸愛」DVD 光碟拍賣網頁察覺有異,以佯稱買家之方式,順利購得前揭「裸愛」盜版DV D光碟1 片,並於98年6 月17日匯款270 元至上開帳戶後,該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年人士即將該「裸愛」盜版DVD 光碟1 片寄送予喬裝買家之海樂公司職員,並扣得「裸愛」盜版DV D光碟1 片;
㈡經勝琦公司職員於98年7 月10日上網瀏覽上開「美人圖」拍賣網頁察覺有異,以佯稱買家之方式,順利購得前揭盜版「美人圖」DVD 光碟,並於98年7 月11日匯款320 元至上開帳戶後,該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年人士即將該「美人圖」盜版DVD 光碟1 片寄送予喬裝買家之勝琦公司職員,並扣得「美人圖」盜版DV D光碟1 片;㈢嗣沙鷗公司職員於98年8 月20日上網瀏覽上開「射雕英雄傳」拍賣網頁察覺有異,以佯稱買家之方式,順利購得前揭盜版「射雕英雄傳」DV D光碟,並於98年8 月20日匯款420 元至上開帳戶後,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年人士即將該「射雕英雄傳」盜版DVD 光碟1 套(2 片)寄送予喬裝買家之沙鷗公司職員;㈣演義公司職員於98年12月3 日上網瀏覽上開「古靈精探B 」拍賣網頁察覺有異,以佯稱買家之方式,順利購得前揭盜版「古靈精探B 」DVD 光碟,並於98年12月4 日匯款420 元至上開帳戶後,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年人士即將該「古靈精探B 」盜版DV D光碟1 套(2 片)寄送予喬裝買家之演義公司職員,並扣得「古靈精探B 」盜版DV D光碟1 套;㈤經沙鷗公司職員於98年12月7 日上網瀏覽上開「大國崛起」拍賣網頁察覺有異,以佯稱買家之方式,順利購得前揭盜版「大國崛起」DVD 光碟,並於98年12月7 日匯款420 元至上開帳戶後,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年人士即將該「大國崛起」盜版DVD 光碟1 套(2片)寄送予喬裝買家之沙鷗公司職員,並扣得「大國崛起」盜版DV D光碟1 套。
二、被告林煜堂固不否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確實為伊所申請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之前曾做過網路拍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也曾刊登於網路,可能遭他人士張貼在網頁上,企圖嫁禍給伊,伊並無販賣盜版之光碟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8147 號 偵查卷第46頁至第47頁)。經查:
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 號之帳戶確實係被告所開設,且均由被告管理使用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偵查卷第69頁第94頁),復有卷附客戶消費明細資料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書暨所附開戶資料1 份在卷可稽。而證人丙○○、丁○○及乙○○確實分別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該等網頁,發現販售如附表所示光碟片,且各依網路賣家之指示各將如上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上開金融帳戶內,並於匯款後收受賣家寄送之如附表所示未經附表所示著作權權人授權或同意之盜版光碟等情,亦據證人丙○○、丁○○及乙○○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卷附歷史帳單總彙查詢及應收帳務明細查詢表各1 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conifore」帳號、「a0000000」帳號、「sabrina3 520」帳號拍賣網頁列印頁、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電子通知信及電子郵件列印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轉帳交易結果1 份、上開影片之授權書、版權合約書、取締授權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電視節目授權使用合同、公證書、檢視證明書各1 份、貨運郵寄單5 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在卷可憑,亦與被告前述帳戶消費明細表內容相符。是被告上開帳戶確已供作販售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之人員使用,並讓購買盜版光碟者匯入價款使用乙節,堪予認定。
㈡雖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⑴觀諸卷附證人丙○○、丁○○、乙○○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結果表及貨運郵寄單所示,該大陸地區之人士均係在證人丙○○等人匯入買賣價款之後,始行利用貨運公司寄送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予買受人,顯見本案藏身於該大陸地區之人士確實有販售盜版光碟之真意,並意在以此販售盜版光碟之方式牟利之情甚明,此與欲誣陷他人犯罪,而單純將他人帳戶號碼張貼於拍賣廣告上,並無實際買賣交易、寄送物品情形,顯然不同,是被告前開辯解,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⑵又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該帳戶是伊在使用,並無遺失或借予他人,且知道有錢匯進來,但沒去問銀行這3 筆錢是誰匯給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8147號偵查卷第46頁背面、98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偵查卷第69頁),而銀行帳戶為個人重要理財物品,更涉及個人隱私事項,一般人莫不謹慎小心保管、使用為是,及佐以本案證人丙○○等人先後匯入款項時間長達數月,被告竟於知悉本案帳戶內有不明資金流入,卻於長時間內遲遲未至警察機關報案查明款項來源或到銀行請求處理,亦不合理。
⑶再者,本案藏身於大陸地區之人士確實有販售盜版光碟之真意,並意在以此販售盜版光碟之方式牟利,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另依被告於偵查中再供稱:本案帳戶內之存款並不可以提領,只能抵扣伊在消費刷卡的帳款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偵查卷第95頁),苟若被告未與藏身大陸地區之人士共謀而犯本案犯行,則大費周章取得網路帳號、張貼網頁、委託貨運公司寄送盜版光碟予買受者之從事犯罪行為之藏身大陸地區之人士,卻只能平白無故替被告所有前開帳戶匯入金錢,此等損人不利己之舉,聰明狡詐之犯罪人應無可能為之,換言之,該藏身於大陸地區之人士必是確信本案中國信託商銀行帳戶係供自己掌控,確定其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方能恃無忌憚要求買受盜版光碟者匯款至該指定帳戶,依此,更徵被告知悉本案販售盜版光碟牟利之情,並參與其中,且與藏身於大陸地區之人士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藏身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間,就上開散布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自98年1 月至98年6月16日之前之某日起,至98年12月7 日止間多次散布盜版光碟之犯行,實係以販賣圖利為目的之營業性行為,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01號、99年度偵字第8147號、99年度偵字第11 225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部分與本案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再犯裁判上一罪時,是否構成累犯,應以最初行為之犯罪時作為計算累犯成立與否之標準,至其犯罪行為終了於何時,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73 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曾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4 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1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提起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於98年4 月2 日以97年度中簡上字第87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8年6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惟觀諸卷附「裸愛」DVD 光碟片網路拍賣廣告(見98年度偵字第24473 號偵查卷第16頁)刊登時間為98年6 月16日,且經本院遍查全卷事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為犯行之最初時間係在前揭98年6 月16日易科罰金之後,本之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其犯罪之最初行為於98年1 月間起至98年6 月16日之前之某日起,另被告犯罪終了雖於被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98年6 月16日以後,然依照前開說明,仍不得論以累犯,均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實無足取,且被告犯罪後未坦承犯行,佐以扣案附表所示盜版光碟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 、2 、4 、5 號之盜版光碟,已經扣案;另附表編號3 所示之盜版光碟,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認仍屬存在,且該等光碟均屬被告供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中文名稱 │著作權財產權人 │應沒收物品 │ │ │ │ │(即盜版光碟│ │ │ │ │片數) │ ├──┼─────┼────────────┼──────┤ │ 1 │裸 愛 │海樂影業有限公司 │壹片(有扣案│ │ │ │ │) │ ├──┼─────┼────────────┼──────┤ │ 2 │美人圖 │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壹片(有扣案│ │ │ │司 │) │ ├──┼─────┼────────────┼──────┤ │ 3 │射雕英雄傳│沙鷗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壹套(貳片,│ │ │ │ │未扣案) │ ├──┼─────┼────────────┼──────┤ │ 4 │古靈精探B │演義寓樂實業有限公司 │壹套(貳片,│ │ │ │ │有扣案) │ ├──┼─────┼────────────┼──────┤ │ 5 │大國崛起 │沙鷗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壹套(貳片,│ │ │ │ │有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