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9 分鐘讀完全文 26,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4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冠霆李殷君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34號

自訴人
寇正時等118人.
自訴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告
海 明
被告
黃露茜
被告
曹珍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律師
被告
薛乃博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被告
金康松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海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黃露茜、曹珍玲、薛乃博及金康松均無罪。

事實

一、海明自民國88年間某日(5月24日前)起至96年9月底擔任中華航空公司(下稱華航公司)空勤飛航人員失能互助委員會(下稱互助會)之會計,該互助會係華航公司空勤人員基於自助互助原則而成立,約定加入之會員須繳納入會保證金、每月互助金,於會員因體檢不及格而停止空勤職務時,得藉領取互助會失能互助金使會員及家屬無後顧之憂,華航公司亦針對互助會之成立酌予補助,即依各會員之職稱與年資,酌定每月補助金額,海明之職務內容則為辦理會員之互助金及保證金扣繳事宜、失能會員失能互助金發放作業、帳戶審核管理作業及該會會計帳務處理,及於互助會結束運作後退還會員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海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因上開業務所持有華航空司匯入互助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補助款,在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340-9 號之該分行,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侵占入己。

二、案經如附件所示之人提起自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1306號解釋有案;另所謂直接被害人,亦自係指因犯罪直接受損害者而言,司法院院字第1324號解釋參照。本案自訴人寇正時等118 人係主張其為互助會成員,華航公司補助互助會之補助款遭被告海明等人侵占,而對被告等人提起自訴。查互助會係華航公司員工自行成立,目的係保障會員失能時之生活,互助會之內容及收入來源係依「飛航組員失能互助會準則」(見本院卷一第87頁至第98頁),華航公司則每月予以補助,並依「飛航組員失能互助會會費補助辦法」(下稱會費補助辦法、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辦理等情,業經華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處98年8月21日2009IZ01254號函答覆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6頁);而自訴人寇正時等118 人均係互助會會員,有該函所附會員名冊(見本院卷第111 頁至第153頁)核對無誤;另該會費補助辦法第3條係規定:「權益:由公司津貼部分會費,一切權益均歸會員所有」,而華航公司津貼會費標準係按照會員職稱及服務年資核算,亦據該辦法第4條規定甚明,又該辦法第5條亦規定:「航務處每月將應領之會費津貼,造冊向財務處請領款項」、「由互助會特約承辦會計人員,將前述津貼款項撥核該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是華航公司之補助款雖係撥入互助會帳戶,然該等補助款既係華航公司依會員個別之職稱及服務年資核算,且華航公司亦表明該等補助款之一切權益均歸會員所有,則倘該等補助款遭侵占,身為互助會會員之自訴人自屬因犯罪直接受損害者而為直接受害人,自得提起本件自訴。另自訴人亦已委任律師呂錦峯,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0頁至第11頁、第41頁、第122頁至第124頁),是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核屬適法,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海明固坦承其有擔任互助會會計乙職至互助會停止運作,負責辦理新、舊會員入、退會及收發放互助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華航公司補助款係因互助金之不足而補助予互助會,在互助會尚未正式發放予會員前,縱遭挪用,自訴人亦非直接被害人,又互助會之款項有新臺幣(下同)6、7百萬元是其支付會務使用,或者有一些其不太清楚,應與本案無關云云。經查:

㈠被告海明有擔任互助會會計乙職至互助會停止運作,負責辦理新、舊會員入、退會及收發放互助金,為從事業務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海明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武而威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四第153 頁),且有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98年10月16日函附互助會帳戶原始開戶之印鑑卡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03 頁),該情應堪認定。至接任之時點,被告海明雖稱其於89年間始接任互助會會計云云(見本院卷一第 162頁反面及卷四第171頁),然互助會上開印鑑卡係於88年5月24日啟用,其上並有被告海明之簽名式樣,是被告海明係於88年間某日(5 月24日前)即接任互助會會計一情,應堪認定,被告海明所陳上開接任之時點,顯屬有誤,不足採信。

㈡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352號帳戶)帳戶為被告海明所有,有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98年10月16日函附該帳戶開戶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6頁)。而於附表編號1至3、7至9、11至34時間欄所示時間,各有金額欄所示金額,自互助會帳戶轉帳至352 號帳戶等情,有上函所附之352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37頁至第64頁)及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98年7月31日及99年6月30日函附互助會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卷四第66頁至第68頁)在卷互核無誤(詳見附表備註欄),該情應堪認定。又於附表編號4至6時間欄所示時間,各有金額欄所示金額,自互助會帳戶匯款至第一銀行南京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姓名海明之帳戶(下稱311號帳戶),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嗣更名為兆豐銀行)89年12月8日、90年2月21日及90年5 月11日各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松山機場分行國內匯兌會計分類清單及國內匯款申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7頁至第93頁),該情亦堪認定。另於附表編號10時間欄所示時間,有自互助會帳戶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後開立開立票號為RU0000000 號之銀行支票等情,亦有上開互助會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第21)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2年5 月20日會計憑證(見本院卷二第68頁)在卷可憑,此情亦堪認定。

㈢被告海明自承:其擔任互助會會計期間,除其與主委外,並無其他人處理會務,其不曾委託他人辦理存匯款業務,又互助會帳戶之款項有流入其私人帳戶,被告金康松及薛乃博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反面至第180頁),足認上開自互助會帳戶轉帳或匯款予被告海明或其私人帳戶,或提款開立上開銀行支票各節,均係被告海明所為,被告海明侵占之客觀犯行堪以認定。又上開352 號帳戶係被告海明用於領取薪資及繳納汽車燃料費等各項費用,被告海明將其業務上持有互助會帳戶之款項轉帳至自己私人帳戶,並用以支付各項開銷,且多次於華航公司補助款入互助會帳戶時,即將之提領殆盡,有352 號帳戶及互助會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見本院卷二第37頁至第64頁、本院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其有侵占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㈣被告海明雖辯稱:在補助款尚未正式發放予會員前,縱遭挪用,自訴人亦非直接被害人云云,然本件華航公司補助互助會之款項屬會員之權益,本件自訴人為直接被害人,均已如前述,是被告海明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海明雖另辯稱:互助會之款項有6、7百萬元是其支付會務使用,或有一些其不太清楚,應與本案無關云云,然其並未提出任何憑證供本院審酌,或請求本院調查對其有利之相關證據,當認此僅屬幽靈抗辯,本院自難僅憑其空言,而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其所辯亦不足採。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海明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海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利用業務上之機會,而將持有互助會帳戶之補助款侵占入己,挪供私用,雖有多次侵占之行為,然其密接發生於88年12月29日起至96年12月10日止,所侵占之款項均為互助會會員所有,且被告係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是該多次侵占之行為,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又被告海明之行為雖跨越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前後,然既係以一罪論,自應以被告海明行為終止之日期以適用法律,所以本案並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而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予以處斷。爰審酌被告海明雖無前科,然侵占之款項甚鉅,又未能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堅不吐露贓款所在,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58條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其立法之本旨乃在於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而若不予加重時,將失罰金懲戒之用意(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是遇有此等情形,當仍應由法院在被告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刑之額度,藉以使罰金刑之宣告有其意義。查本案被告海明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高達1億94萬9,661元(詳如附表),其犯罪所得利益遠超過刑法第336條第2項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之罰金部分即3萬元(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30倍),是縱依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規定,併科被告該條法文所定之罰金最高額,亦與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顯不相當,是本院認本案確有依刑法第58條之規定,在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範圍內,依該條規定予以酌量加重之必要,爰依該條規定,在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範圍內,對被告併科罰金1 億元,並就此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薛乃博部分:

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薛乃博係互助會主委,互助會所運用之帳戶均須使用其與被告海明之印章始得提出,若非其與被告海明基於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海明無法為業務侵占之行為,因認被告薛乃博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自訴人認被告薛乃博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於被告海明前曾任互助會會計之陳康瑞之證述及被告薛乃博曾任互助會主委,互助會帳戶之動用須其印章之情,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薛乃博固坦承其自93年5 月起擔任互助會主委,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其接任時前任主委即被告金康松向其表示作業程序承襲之前方式,其從未看過被告海明提供之任何帳目,其印章亦由被告海明保管使用,迄今均未返還等語。經查,證人陳康瑞雖證稱:互助會動支款項時,取款憑條及匯款單都寫的清清楚楚,才請主委蓋章,且每月支出明細均會交主委過目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4頁至第165頁),然證人陳康瑞係針對其任內之會計流程而為證述,尚不足作為被告薛乃博有與被告海明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判斷基礎,是不能僅以被告薛乃博曾任互助會主委,互助會帳戶之動用須其印章,即為不利被告薛乃博之認定。況被告海明亦證稱:當時被告薛乃博接任主委時,其並未提供帳戶明細予被告薛乃博看,且薛乃博之印章係由其保管,互助會帳戶之款項有匯至其私人帳戶之情形,被告薛乃博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1頁及第179頁反面),則被告薛乃博所辯,核屬有據,應堪採信。

三、被告金康松部分:

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金康松為互助會主委,且依印鑑卡所載,領取上開互助會帳戶款項,需使用其簽名式及印章,而相關借貸傳票中亦有其簽名,被告金康松與海明基於共同犯意將附表編號1、2、4、5、6、7、10、13所示之款項匯往被告海明之帳戶,因認被告金康松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自訴人認被告金康松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陳康瑞之證述,及被告金康松曾任互助會主委,互助會帳戶之動用須使用其簽名式及印章,且相關借貸傳票中亦有其簽名,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金康松對其擔任互助會主委及曾於相關借貸傳票上簽名等情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其並無業務侵占之行為,更無犯意,對被告海明所為均不知情,其在相關借貸傳票中之簽名係應被告海明之要求,先行在空白取款憑條上簽名,以免因其飛行在外無法簽名,致不能向銀行提款而影響會務運作等語。經查:證人陳康瑞係針對其任內之會計流程而為證述,已如上述,亦不足作為被告金康松有與被告海明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判斷基礎。況被告海明證稱:其領款前不須上簽向被告金康松報告,因被告金康松都在飛行,其大部分都沒有將取款憑條呈給被告金康松核示,之前會把互助會需要錢的事往後延,之後被告金康松為讓會務執行順利,其就先簽好空白提款單,被告金康松並未指示其將互助會帳戶之款項存入或匯入其私人帳戶,互助會帳戶之款項有匯至其私人帳戶之情形,被告金康松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3 頁至第174頁及第179頁),則被告金康松上開辯稱其係應被告海明之要求,先行在空白取款憑條上簽名,以免因其飛行在外無法簽名而影響會務,核屬有據,應堪採信。是縱附表編號1、2、4、5、6、7、10、13所示款項之傳票確有被告金康松之簽名,亦難執此認被告金康松有業務侵占之犯行及犯意,而為其不利之認定。

四、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部分:

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露茜為被告海明之配偶,被告海明曾與93年3月12日匯款100萬元予被告黃露茜,並為被告黃露茜代付世華銀行、慶豐銀行及第一銀行信用卡款計96萬 374元,被告黃露茜亦服務於華航公司,與被告海明所得均屬有限,但上開第一銀行信用卡款每月均達10萬元以上,其他銀行信用卡款每月亦多有5萬元以上,顯與2人所得不相符,被告黃露茜為被告海明之配偶,且任職同一公司,對於被告海明帳戶內數千萬元以上不明款項應無不知之理;又被告曹珍玲為被告海明於96年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時所列之聯絡人,被告海明曾於89年2月25日至96年11月5日間多次匯款或轉帳予被告曹珍玲,共計412萬9,518元,更曾兩次幫被告曹珍玲繳付信用卡款之紀錄,與被告海明關係匪淺,應知悉被告海明任職華航公司擔任一般職員之情況,被告海明如何能以其微薄薪資支付上開400餘萬元,其中甚有於89年6月12日一次匯款350 萬元,被告曹珍玲對上開款項來源知之甚明,因認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分別與被告海明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倘未成立業務侵占罪,亦涉犯贓物罪嫌等語。

㈡自訴人認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分別與被告海明共同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海明曾經分別匯款予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及代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繳納信用卡,及被告黃露茜為被告海明之配偶,被告曹珍玲為被告海明申辦信用卡之聯絡人,與被告海明均關係匪淺,為其主要論據。然自訴人並未就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與被告海明業務侵占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分擔,其有何知悉被告海明匯款或代繳信用卡款項之來源,提出任何積極之證據,以資佐證。況證人海明亦證稱:其匯款予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時,並未告知其匯款之金錢來源,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亦未詢問等語(見本院卷第174 頁反面)。是尚難僅以被告上開臆測之詞,遽為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提有關證據,均不足為被告薛乃博、金康松、黃露茜及曹珍玲不利之認定,即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薛乃博、金康松、黃露茜及曹珍玲有與海明共同業務侵占,及被告黃露茜及曹珍玲有贓物罪犯行之程度,殊難逕繩以被告薛乃博、金康松、黃露茜及曹珍玲告該等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具體之事證以證明被告薛乃博、金康松、黃露茜及曹珍玲有何自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對其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2條第5項、第5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賴武志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時間     │   金額     │     方式         │     備   註          │
├──┼──────┼──────┼─────────┼───────────┤
│ 1  │88年12月29日│   4,064,016│轉帳至被告海明352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21│
│    │            │            │號帳戶            │、卷二第38頁編號61    │
├──┼──────┼──────┼─────────┼───────────┤
│ 2  │89年1月17日 │  45,652,393│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23│
│    │            │            │                  │、卷二第38頁編號76    │
├──┼──────┼──────┼─────────┼───────────┤
│ 3  │89年3月28日 │   1,587,6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31│
│    │            │            │                  │、卷二第39頁編號126   │
├──┼──────┼──────┼─────────┼───────────┤
│ 4  │89年12月8日 │   1,669,000│匯款至被告海明311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45│
│    │            │            │號帳戶            │、卷二第87至89頁      │
├──┼──────┼──────┼─────────┼───────────┤
│ 5  │90年2日21日 │   1,676,8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50│
│    │            │            │                  │、卷二第90至91頁      │
├──┼──────┼──────┼─────────┼───────────┤
│ 6  │90年5月11日 │   1,752,9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55│
│    │            │            │                  │、卷二第92至93頁      │
├──┼──────┼──────┼─────────┼───────────┤
│ 7  │91年4月2日  │   6,771,652│轉帳至被告海明352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7 │
│    │            │            │號帳戶            │、卷二第43頁編號415   │
├──┼──────┼──────┼─────────┼───────────┤
│ 8  │91年10月24日│   4,650,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  │
│    │            │            │                  │13、卷二第45頁編號545 │
├──┼──────┼──────┼─────────┼───────────┤
│ 9  │92年1月29日 │   2,270,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7頁編號31│
│    │            │            │                  │、卷二第46頁編號600   │
├──┼──────┼──────┼─────────┼───────────┤
│10  │92年5月20日 │   1,710,900│開立票號為RU659679│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21│
│    │            │            │2號之銀行支票     │、卷二第98頁          │
├──┼──────┼──────┼─────────┼───────────┤
│11  │92年8月22日 │   2,254,000│轉帳至被告海明352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24│
│    │            │            │號帳戶            │、卷二第47頁編號672   │
├──┼──────┼──────┼─────────┼───────────┤
│12  │92年11月13日│   1,140,9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26│
│    │            │            │                  │、卷二第48頁編號730   │
├──┼──────┼──────┼─────────┼───────────┤
│13  │93年1月5日  │   1,105,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28│
│    │            │            │                  │、卷二第49頁編號762   │
├──┼──────┼──────┼─────────┼───────────┤
│14  │93年3月18日 │   1,070,8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30│
│    │            │            │                  │、卷二第49頁編號788   │
├──┼──────┼──────┼─────────┼───────────┤
│15  │93年5月26日 │   1,054,5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32│
│    │            │            │                  │、卷二第50頁編號814   │
├──┼──────┼──────┼─────────┼───────────┤
│16  │93年8月17日 │   1,039,2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34│
│    │            │            │                  │、卷二第50頁編號838   │
├──┼──────┼──────┼─────────┼───────────┤
│17  │93年10月7日 │   1,040,7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37│
│    │            │            │                  │、卷二第50頁編號860   │
├──┼──────┼──────┼─────────┼───────────┤
│18  │93年11月8日 │     525,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39│
│    │            │            │                  │、卷二第51頁編號881   │
├──┼──────┼──────┼─────────┼───────────┤
│19  │93年12月1日 │   1,043,4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41│
│    │            │            │                  │、卷二第51頁編號892   │
├──┼──────┼──────┼─────────┼───────────┤
│20  │94年2月14日 │   1,047,4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43│
│    │            │            │                  │、卷二第51頁編號922   │
├──┼──────┼──────┼─────────┼───────────┤
│21  │94年5月4日  │   1,088,8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45│
│    │            │            │                  │、卷二第52頁編號946   │
├──┼──────┼──────┼─────────┼───────────┤
│22  │94年6月29日 │   1,073,6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47│
│    │            │            │                  │、卷二第52頁編號979   │
├──┼──────┼──────┼─────────┼───────────┤
│23  │94年8月4日  │   1,062,2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79頁編號49│
│    │            │            │                  │、卷二第53頁編號1012  │
├──┼──────┼──────┼─────────┼───────────┤
│24  │94年10月3日 │   1,098,600│同上              │見本院卷四第68頁編號1 │
│    │            │            │                  │、卷二第54頁編號1075  │
├──┼──────┼──────┼─────────┼───────────┤
│25  │94年12月13日│   1,650,900│同上              │見本院卷四第68頁編號3 │
│    │            │            │                  │、卷二第55頁編號1158  │
├──┼──────┼──────┼─────────┼───────────┤
│26  │95年3月31日 │   1,095,800│同上              │見本院卷四第68頁編號6 │
│    │            │            │                  │、卷二第56頁編號1243  │
├──┼──────┼──────┼─────────┼───────────┤
│27  │95年7月20日 │   1,093,2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2 │
│    │            │            │                  │、卷二第57頁編號1298  │
├──┼──────┼──────┼─────────┼───────────┤
│28  │95年9月13日 │   1,073,5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4 │
│    │            │            │                  │、卷二第58頁編號1342  │
├──┼──────┼──────┼─────────┼───────────┤
│29  │95年12月28日│   2,665,7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6 │
│    │            │            │                  │、卷二第59頁編號1396  │
├──┼──────┼──────┼─────────┼───────────┤
│30  │96年3月9日  │   1,052,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8 │
│    │            │            │                  │、卷二第60頁編號1477  │
├──┼──────┼──────┼─────────┼───────────┤
│31  │96年6月28日 │   1,092,4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10│
│    │            │            │                  │、卷二第61頁編號1553  │
├──┼──────┼──────┼─────────┼───────────┤
│32  │96年7月12日 │   1,084,4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12│
│    │            │            │                  │、卷二第62頁編號1574  │
├──┼──────┼──────┼─────────┼───────────┤
│33  │96年10月11日│   1,071,4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14│
│    │            │            │                  │、卷二第62頁編號1623  │
├──┼──────┼──────┼─────────┼───────────┤
│34  │96年12月10日│   1,621,000│同上              │見本院卷一第81頁編號16│
│    │            │            │                  │、卷二第63頁編號1654  │
├──┴──────┴──────┴─────────┴───────────┤
│          總計       100,949,661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自訴人名冊
1    寇正時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內湖區○○○○街151號11號1樓
2    趙平川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47巷28號
3    王迪臺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5段4號12樓
4    林  崗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90號4樓之2
5    彭文生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55巷5號4樓
6    朱雅樂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巷9弄38號4樓
7    楊海強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356巷2弄6號4樓
8    侯志欽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67號6樓
9    郭光忠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313巷30-1號7樓
10   楊一之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356巷2弄2號3樓
11   李靜靜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北屯區○○里○街11號
12   顧  昕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龍潭鄉○○○街310-8號
13   武而威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417號5樓
14   陳卿海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62巷9號4樓之3
15   陳麗惠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108號3-25
16   孟昭友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莊敬路一段210巷114號8樓
17   尹宏達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218號5樓
18   朱雅雄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325巷6弄21號6樓
19   宋治平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751巷3號12樓
20   蔡胡強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路520巷2弄22號
21   李順彰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03巷5弄81號2樓
22   鄒友民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69巷4弄38號2樓
23   李並璋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街192巷6號
24   袁沛賢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四段61巷9弄11號12樓
25   陸立強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一段59巷3弄10號4樓
26   張國富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岡山鎮○○街175號
27   張爚卿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6號
28   路基平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53號9樓
29   桂  誠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林口鄉○○○街47巷33號
30   薛安盛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68巷3號之21樓
31   何國治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14巷3號4樓之4
32   王浩任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89巷19號
33   鄭克傑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35巷7弄51號5樓
34   林誠富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二段330巷31弄1號3樓
35   吳  迪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330巷20弄27號3樓
36   屈摩西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133號13樓
37   陳吉元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135號6樓之1
38   盧泓明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21巷13號2樓
39   王伯庚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58號2樓之1
40   陳士杰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120巷13弄3號
41   江仁彧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289巷12號1樓
42   谷懷先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街389巷33號4樓
43   王衍慶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4段61巷8弄9號1樓
44   熊式清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30號2樓之2
45   陳淳德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361號4樓
46   黃世杰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3巷9號17樓
47   王  斌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1段93號3樓
48   葉子民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70巷3號5樓
49   鄭承昌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同德七街102號7樓
50   鍾春天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166巷1號3樓
51   蔡建欣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3段99巷39弄84號
52   張  良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40號3樓
53   李吉同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1巷6號4樓
54   鄭師毅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427巷30號10樓
55   吳愛東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10巷20號
56   謝福明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212號8樓之2
57   顏志明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段66號5樓
58   黃延陣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北市○○○街58號
59   梁琮逸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9巷13號5樓
60   牛家鑫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6巷8弄9號
61   張翼雄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10巷29號12樓
62   高果偉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218號7樓
63   張  侃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394巷1號3樓
64   彭德正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47號12樓之4
65   蔣復恩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寶山鄉○○路48巷28號
66   林瑞祥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222巷1號4樓之2
67   章建源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36巷14號9樓
68   盧安平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2段510巷11號3樓
69   翁昇平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街12巷14號2樓
70   張昆陽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43巷16號3樓
71   曾威亞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700巷77號4樓
72   李國富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段315巷30弄46號
73   潘斗台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1號5樓之1
74   吳英璋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499巷2弄6號4樓
75   何  達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二段12號13樓
76   楊薰南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6巷10號
77   韓文申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51巷33號4樓
78   李秀峰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22號12樓
79   吳鎮宇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70巷11弄30號3樓
80   戴光熙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34巷25號3樓
81   張評助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174號
82   汪肇麟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81巷6號3樓
83   徐景坤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23號16樓之4
84   王永順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98號1樓之5
85   盧國輝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02巷14號2樓之3
86   秦先揚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31號
87   楊啟華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市○○路○段261巷42號
88   詹  明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90巷29號4樓
89   蔣才宇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2號5樓
90   顏育池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98號14樓
91   范國雄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12號11樓之5
92   洪逢鈾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2-3號16樓
93   華澤龍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林口鄉○○路308巷20號8樓
94   古金和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內湖區○○○○街169巷15號3
95   邱中彥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49巷8號
96   黃紹棊(原名黃奇武)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700巷47號3樓
97   劉立中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78巷1弄12號3樓
98   林榮光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路○段145號2樓
99   黃卓元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2段666-2號12-3樓
100  王烈偉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34巷57之1號6樓
101  許錫光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北投區○○○路41號8樓
102  白清文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01巷25號
103  祝安麒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476號10樓
104  楊克峯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80巷14號11樓
105  陳嘉迪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86號7樓之1
106  何明書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55號5樓之2
107  許尚旭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46巷3弄10號2樓
108  吳國賢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68號2樓
109  鄧培殷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1巷81號3樓之1
110  范道經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道里○○鄰○道路42巷13號4樓
111  陳一戈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220巷8號5樓
112  王瑋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175號13樓之2
113  龍中台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76巷1號3樓
114  周介文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113巷95弄168號樓4
115  杜青萍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街10巷16-2號3樓
116  高立川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85巷85號5樓之2
117  周利明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55-1號6樓
118  陳海康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402巷3弄11號3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